征地有争議不可以動工。被征收人與征收人雙方應當就征地糾紛進行合理範圍内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交由同級征收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後被征收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範圍内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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