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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