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拘留的程序是: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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