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外學者的基本觀點來看,司法獨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含義,司法獨立指司法權獨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權分立原則;第二層含義是法院獨立,法院獨立是司法權獨立的制度表現,包括法院獨立于非法院機構和法院之間相互獨立;第三層含義是法官獨立,既獨立于其他職業的公民又須特别強調法官與法官之間的自主性,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最高形态。法官個人獨立與法院獨立是司法獨立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沒有法院獨立,單個法官無法履行其職責;同樣,如果法官不能免于其獨立審判可能會帶來的種種擔心,就不可能有獨立的審理與判決,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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