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媽媽的戶口卡,如果母親處于已婚狀态但戶口卡上還未登記的話,還需攜帶本人的結婚證
2、由出生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
3、蓋有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準予入戶章的生育服務證(此證由計劃生育部門簽發)。
4、如果寶寶不是在父母的所屬地出生的話,父母需要到寶媽的所屬單位或者街道的計劃生育部門去開證明,在辦理上戶手續的時候,需要将其提供給派出所的民警。
5、需要告知上戶機構寶爸的籍貫并附上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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