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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06 20:34:37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确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權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5)代位權的行使範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标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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