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确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權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5)代位權的行使範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标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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