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1、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調整,法院地國與與案件,有關國家分别規定了不同的沖突規範,這些沖突規範的系屈不同。
2、法院把沖突規範援引适用的外國法理解為包括該外國的沖突法和實體法,而且隻适用該外國中的沖突法。3、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法院地國法律與有關國家法律之間存在緻送關系。産生的條件是:與案件有關國家的法律存在消極沖突,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各國沖突規範的規定都不适用各自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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