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仲裁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内發生的勞動争議。勞動争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别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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