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賠償應該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一般是政府結合當地經濟水平等相關因素制定征地補償标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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