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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三種合同履行抗辯權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7 23:13:06

  交易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産物,有交易便會産生合同,西方有句諺語:“财富的一半來自合同”,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消滅合同之債最主要的方式。那麼怎麼去解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怎樣的?

  網友咨詢:

  怎麼去解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怎樣的?

分析三種合同履行抗辯權的區别(怎麼去解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1

  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王琳律師解答:

  合同履行抗辯權可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等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并且在後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複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它是兼有抗辯權與形成權性質的複合性權利,而且是一種積極性的權利。

  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王琳律師解析: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關系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牽連關系。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隻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不能産生先履行抗辯權。

  (二)當事人約定了合同履行的先後順序。此構成要件是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作區分的重要構成要件,隻有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才會有先履行抗辯權的産生,且先履行抗辯權是履行順序在後的一方才能提出的抗辯。

  (三)履行順序在先的一方未履行其債務。該構成要件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第三個構成要件相同,具體情況需要進行具體分析,參照上文同時履行抗辯權第三個構成要件。

  (四)履行順序在先一方有履行債務的可能性。若履行順序在先的一方已無可能再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那麼其也就無權要求履行順序在後的一方履行合同,後履行方也就不必再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王琳律師,畢業于河北大學,現執業于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以紮實的基本功及優質的服務獲得了當事人的一緻好評。在婚姻家庭、債權債務、交通事故等領域有着豐富的經驗。盡我所能為當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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