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工廠用童工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産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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