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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與繼子的區别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03 19:00:34

  養子女和繼子女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

  (1)養子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并享有權利;而繼子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由于繼母或繼父對子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2)養子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時即消除;而繼子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繼子未成年時,生父母仍然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與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有着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父或繼母将繼子收養為養子,則随着收養關系的成立,繼子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消除,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權利義務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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