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遺忘物不構成犯罪,但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将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構成侵占罪。
侵占罪和盜竊罪的區别:
1、侵占罪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隻能産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後;盜竊罪是以不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隻能産生于非法獲取他人财物之前。
2、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盜竊罪的手段隻能是秘密的手段。
3、侵占罪的對象隻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财物;而盜竊罪的對象則隻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
4、侵占罪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構成犯罪,而盜竊罪即使竊取他人财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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