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期限:可轉債有效期限是指可轉債的發行期限,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這是由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
2、轉換期限:轉換期限是指可轉債可以轉股的期限,可轉債上市後六個月便進入轉股期,從此時到可轉債到期,投資者都可以對可轉債進行轉股。
3、可轉債一般設有提前贖回條款: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内連續高于轉股價格并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将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内連續低于轉股價格并達到某一幅度時,可投資者也可以按本金加利息的價格将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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