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辦理的手續有:
1、提交相關的身份資料。
2、離婚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其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3、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4、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5、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身份資料。
(2)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3)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将注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4)将離婚證分别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
(5)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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