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标準規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5、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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