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說,繼承來的宅基地是可以使用的,這麼多年來也一直是地随房走,基本上就是繼承了房子,地也就算“繼承”了,一般不算一戶多宅。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