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失蹤人的财産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由此可見,債務人失蹤這一法律事實并不必然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的消亡,債務人所欠債務可以由他的财産代管人從其财産中給予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财産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财産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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