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看守所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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