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們國家《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從事招标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2)有能夠編制招标文件和組織評标的相應的專業力量。
(3)有符合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标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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