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的程序: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确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劄,并制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遊街示衆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确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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