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假欠條的,應收集相關材料證明該債務是否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舉債、配偶是否知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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