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系血親是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内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親屬。這裡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即以已身為一代,從已身往上數,父母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依此類推。
據此,可将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的範圍列舉如下: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雖然在名義上也以兄弟姐妹相稱,但實際并無血緣關系。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輩旁系親屬,包括叔、伯、姑與侄兒、侄女,舅、姨與外甥、外甥女。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輩旁系親屬,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計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親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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