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一個月想離職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緻,可以做好工作交接後離職。也可以提前三十日(如在試用期則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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