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繼續住。
2、《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3、第十六條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4、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标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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