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來幫忙#
案例簡介 協議離婚的時候,董某獲得了女兒薛小小的撫養權,她要求薛某每個月給付她1500元的撫養費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為了保證每月能收到錢,她在協議上加了一句話:如薛某未按時打款,董某有權利變更薛小小的名字為董小小,那麼這條帶有威脅性質的話有效力嗎?

看到這兒,你可能會說,這是董某強迫薛某付撫養費自己寫的,不是薛某的個人意願,沒效力。
那如果當時協議離婚時,董某和薛某商量一緻,約定離婚後薛小小跟随董某生活,并更名為董小小,有沒有效力呢?
這下你是不是要猶豫了。

其實都是沒有效力的。
我們從姓名權、實際變更姓氏的要求兩方面來分析一下。
姓名權 從傳統道德層面講,一個人的姓氏是維系本人宗族血脈最明顯的東西,也是個人在社會上的獨特名片,我們借此名片與他人形成較為穩定的交往關系,一旦姓氏更改,周圍的人際關系也會随之發生微妙的變化。出于對未成年利益的保護,姓氏變更必須謹慎。
從法律層面講,自然人對姓氏決定權的行使,以其具有意思能力為前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姓名,一般由其父母平等冠姓、共同命名,這是基于父母共同監護權派生出的代理權,不因為離婚而受到阻礙。

變更姓氏的行政規定 根據2002年《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複》規定: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緻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現實生活中,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需要父母親共同到相關部門申請。

由上可知,變更子女姓氏需要父母親共同同意并申請,即使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好了,但等到實際變更時一方突然反悔不配合,那孩子的姓氏也是無法變更的。
那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尋求救濟呢?
目前可以先攜帶寫有該條款的離婚協議去行政機關申請變更子女姓名,如果公安機關拒絕變更,可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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