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經濟的快速發展,汽車已經成為了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随之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交通賠償糾紛。近日,長安區法院王曲法庭王晨法官審理了一起有關停運損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财産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快來解鎖相關的法律知識吧!
案件回顧
2021年5月,被告劉某駕駛小型客車與張某駕駛的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發生碰撞,經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
張某駕駛的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當時以租賃形式由A公司管理控制,事故發生後,A公司先行支付了維修費用,并将肇事者劉某及其投保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受損及停運損失。
劉某及其投保保險公司對于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但是對于營運損失賠償都不認可,那麼,A公司主張的營運損失是否有法律依據?
法官答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産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
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
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複,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
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産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
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産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系營運車輛,因交通事故導緻車輛受損,無法從事正常經營活動必然産生停運損失,故原告主張停運損失應予支持。
什麼是停運損失?
停運損失顧名思義就是營運車輛在發生事故後到正式恢複營運期間損失的費用。通常情況下,停運時間是從被撞那一天起計算,直到恢複營運為止,期間的定損、拆解、等待配件的時間也會計算在停運時間内。一般以天數作為計量單位,按照車輛每天的實際營運費用計算總數。
停運損失由誰承擔?
停運損失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屬于交強險賠償的範圍,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予以賠償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範圍予以賠償的,則要看商業險的約定,如果商業險沒有約定停運損失不賠,則保險公司應進行賠付。如果商業險約定了停運損失不賠的相應條款,則要看保險公司是否對該條款盡到了明确說明義務,若沒有盡到明确說明義務,那麼相應的條款無效,當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賠償。
本案中,劉某投保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對該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投保注意,并明确向投保人說明相關免責條款内容及法律後果,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已盡到明确的提示說明義務,因此劉某投保保險公司稱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盡到了提示義務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故判決劉某投保保險公司承擔該起案件的停運損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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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長安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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