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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合同計量依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4 11:56:06

總價合同計量依據(總價合同一般答疑)1

總價合同,是指根據合同規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關條件,業主應付給承包商的款額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明确的總價。總價合同也稱作總價包幹合同,即根據施工招标時的要求和條件,當施工内容和有關條件不發生變化時,業主付給承包商的價款總額就不發生變化。

分類:

總價合同又分固定總價合同(FFP)和變動總價合同兩種。變動總價合同又可分為“總價加激勵費用合同(FPIF)”和“總價加經濟價格調整合同(FP-EPA)”

固定總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适用于以下情況: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并合理;

2.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清楚,工程任務和範圍明确;

3.工程結構和技術簡單,風險小;

4.投标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時間詳細考察現場、複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計劃;

5.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準。

變動總價合同

變動總價合同又稱為可調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是以圖紙及規定、規範為基礎,按照時價(Current Price)進行計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務和内容的暫定合同價格。它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通貨膨脹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整。當然,一般由于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也可以進行調整。因此,通貨膨脹等不可預見因素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對承包商而言,其風險相對較小,但對業主而言,不利于其進行投資控制,突破投資的風險就增大了。

總價合同計量依據(總價合同一般答疑)2

特點:

所謂總價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項在合同中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總價。總價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價格根據确定的由承包方實施的全部任務,按承包方在投标報價中提出的總價确定;二是持實施的工程性質和工程量應在事先明确商定。

固定總價合同特點:

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範為基礎,承發包雙方就施工項目協商一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方一筆包死,不能變化。采用這種合同,合同總價隻有在設計和工程範圍有所變更的情況下才能随之做相應的變更,除此之外,合同總價是不能變動的。因此,作為合同價格計算依據的圖紙及規定、規範應對工程作出詳盡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詳圖己完成的情況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和其他一切客觀因素造成虧損的風險。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均不能因為工程量、設備、材料價格、工資等變動和地質條件惡劣、氣候惡劣等理由,提出對合同總價調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标時對一切費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計并包含在投标報價之中。因此,這種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對最終産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項目,這就要求項目的内涵清楚,項目設計圖紙完整齊全,項目工作範圍及工程量計算依據确切。

變動總價合同特點:

變動總價合同的總價一般也是以圖紙及規定、規範為計算基礎,但它是按“時價”進行計算的,這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通貨膨脹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值,即合同總價依然不變,隻是增加調值條款。因此可調總價合同均明确列出有關調值的特定條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說明書中列明。調值工作必須按照這些特定的調值條款進行。這種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不同在于,它對合同實施中出現的風險做了分攤,發包方承擔了通貨膨脹這一不可預測費用因素的風險,而承包方隻承擔了實施中實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風險。變動總價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術經濟指标規定很明确的項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調值條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項目較适于采用這種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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