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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有區别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5 07:16:41

近年來随着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實施,關于訴訟時效,起訴期限各方争論不斷。

很多人到現在還弄不明白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區别,也不知道訴訟時效究竟有多長,在這裡本着實用主義的原則,我就一次性簡單明了地給大家說明白。

如果是民事案件理論上則不存在起訴期限的問題,也就是說你任何時候都可以到法院起訴。那麼問題來了,既然任何時候都可以到法院去起訴,那麼是否意味着什麼時候起訴效果都是一樣的?當然不是,因為法律不喜歡躺在權利上睡眠的人,為了讓權利少一點時間沉睡,我國之前的《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以及現在實用的《民法典》分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

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有區别嗎(别再為訴訟時效和起訴期限擔心了)1

什麼是訴訟時效呢?訴訟時效就是在訴訟時也就是打官司時法律給原告設定一個具體時間,如果在這段時間内案子沒有進入法院,那麼被告方就可以在法庭上主張過了法律規定的這段時間,原告敗訴。現在實踐中普通民事案件隻要是2017年10月1日以後發生的行為訴訟時效就是3年。比如說你和你朋友的借款到期時間在2018年1月1日,到期後朋友沒有和你提過錢的事,你也沒找朋友要過錢,那麼在2022年你和他在法院打官司時,你朋友就可以主張你過了3年的訴訟時效,因此主張你敗訴。在這裡要解釋一下為什麼是從2017年起是3年的問題,因為我們現在通用的3年的訴訟時效最早是在《民法總則》裡規定的,而民法總則最早實施的時間就是2017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适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适用民法通則關于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是行政案件,理論上不存在訴訟時效,隻有起訴期限。訴訟時效是民法調整的範圍,是私法,規定在民法典等實體法中,訴訟時效的主張對被告來講是權利,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無權幹涉,而且也不能主動對原被告說。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第二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有區别嗎(别再為訴訟時效和起訴期限擔心了)2

而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是訴訟法調整的範圍,是公權力,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等程序法中,起訴期限是人民法院審查的内容,一般來講,現在普通的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是6個月,如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沒有書面告知過訴權的,則起訴期限是1年。例如現在很多人收到的行政機關的各種通知,但通知最後一段沒有寫6個月起訴的,則可以在1年内任何時候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内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适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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