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離婚以後,女方為孩子改姓随自己,男方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是否合法?
答: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為撫養子女一方的,仍然應當支付撫養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與此同時,撫養子女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變更的,對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恢複原姓氏,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判決責令變更子女姓氏一方恢複子女的原姓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複原姓氏。
來源: 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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