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廠房着了火
近百萬貨物面目全非
原因是卷簾門安裝時掉落的一顆熔渣
施工人、定作人、出租人均不願承擔責任
法院該如何認定?
貨物被燒的公司又有責任嗎?
案件概況
洪某有一處自建廠房,共八層。2018年,洪某将該廠房一到二層出租給某體育用品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使用,租期五年。該公司主要生産球拍等各類體育用品,為方便排出廢氣等,公司在租用廠房後,自行在西側安裝排氣管道,該管道由二樓室内連着噴漆工作台出窗戶,沿着房屋外牆向下進入地下洞内。
2020年3月,洪某又将該廠房三層出租給王某使用。王某承租房屋後,拟為房屋安裝卷簾門,正巧在某商業街牆上看到手寫的安裝卷簾門小廣告,王某遂按照廣告中的号碼進行聯系。對方自稱張某,雙方互加微信并談妥價格。十天後,張某将做好的卷簾門運至王某承租的廠房内為其安裝。在安裝過程中,張某使用電焊槍進行焊接,熔渣不慎落到地面,張某并未在意,王某也沒有在意。
後張某在安裝西側卷簾門用電焊槍安裝跑道時,二層忽然起火,張某趕緊報警。由于二層公司存放了大量球拍的成品、半成品等,均為易燃物,火勢很大。消防大隊到場後及時撲滅了火災,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二層過火面積約500平方米,室内成箱的球拍成品以及半成品、原材料、機器設備等均被燒毀。
消防大隊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張某在進行電焊作業時産生的熔渣引燃可燃物引發火災。經現場勘驗,當時在公司的排氣管道下方存在紙水簾以及堆放垃圾等其他可燃物,排氣管道内存在油漆殘餘,應是張某電焊作業掉落的熔渣引燃排氣管道下方的紙水簾等易燃物,火勢順着排氣管道繼續向上燃燒直至進入涉案廠房二層并引發火災。
公司就損失與王某、張某等人協商未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張某、洪某共同賠償其貨物損失、機器設備損失、停工損失等共計170萬元。因雙方對責任承擔主體、比例以及損失的确定争議較大,一審法院組織多次開庭,最終判決認定公司的損失約為120萬元,由張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90餘萬元,公司自擔20%的責任,駁回了公司對洪某、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公司與張某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别提起上訴。
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為:1.一審判決确定的損失過低,對無法履行合同損失、停工損失等共計50餘萬元未予以認定是錯誤的;公司事發時處于停産狀态,沒有廢氣産生,所以公司對火災的發生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2.王某選任沒有電焊資質的張某安裝卷簾門,存在選任過失;又讓張某違規在外牆上安裝卷簾門,也沒有及時清理裝修垃圾,存在指示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3.洪某作為出租人,其有責任對裝修進行監督管理,其疏于監管導緻火災發生,應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的主要上訴理由為:1.一審判決認定的損失不當,按照公司自制的損失清單認定庫存産品數量不當。2.公司擅自安裝排氣管道,該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引發本次火災的主要原因;公司也沒有配備消防安全設施,沒有對管道周圍存在易燃物等進行提醒,張某不知道管道周圍存在易燃物、二層存放的也為易燃物,因此,公司應承擔80%的責任。3.張某受雇于王某,王某未提示張某二層存放的為易燃物并讓張某将原為窗戶的位置安裝卷簾門,其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4.洪某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給公司并任由王某改變房屋結構,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二審中,争議主要圍繞對各方責任如何承擔以及火災造成的損失如何确定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從整個過程來看,張某自帶工具以自己的技術為王某安裝卷簾門,認定雙方為承攬關系。而作為定作人的王某,根據法律規定,隻有在定作、選任、指示等方面存在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責任。安裝卷簾門工程涉及到焊工,該工種需要相應的資質。因張某不具有電焊資質,王某選用了無資質的張某進行施工,存在選任過錯,王某應承擔相應責任。
洪某作為案涉廠房的出租人,在出租時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但洪某作為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生産易燃産品而将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用于生産,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廠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案涉廠房存在安全隐患。洪某未盡到對所建廠房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法定義務,對火災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張某,其在安裝卷簾門過程中,在無電焊資質證的情況下,擅自使用電焊進行作業,對電焊熔渣掉落地面可能會引起火災未盡到安全注意和合理審慎義務,其對火災的發生應負直接和主要責任。
對于公司,其在承租涉案廠房後,自行在牆體外側安裝排氣管道,用于排放油漆廢氣,同時在該管道上覆蓋有紙水簾過濾器等易燃物,增加了火災發生的隐患,其對此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也沒有在此處設立“易燃、注意防火”等警示性标識;且本案可以查明,火災是張某使用電焊槍工作時掉落熔渣引燃紙水簾過濾器等,火勢順着排氣管道進入二層引發大火,公司對火災發生和損害後果的擴大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現場勘察,本案中許多球拍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都已化為灰燼,緻無法通過損失物燒毀後的現狀來評估損失的數量和價值。一審法院曾委托鑒定機構對貨物損失、機器設備損失、房屋裝修損失等進行鑒定,但因貨物被燒毀嚴重,無法完全确定價值。但在事故發生後不久,公司向消防大隊提供了一份存貨損失清單,價值90餘萬元,因當時火災剛剛發生,雙方尚未因為賠償問題進入訴訟,其第一次提供給消防大隊的應當相對客觀,在無法鑒定、雙方也不形成一緻意見的情況下,綜合全案證據,以公司第一次提供給消防大隊的損失數據90萬餘元認定存貨損失較為客觀和合理。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根據各方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對損害後果擴大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張某承擔55%的賠償責任,由王某承擔5%的責任,由洪某承擔10%的責任,由公司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法官提醒
生活中,大多數人根據常識并不認為安裝卷簾門需要進行電焊作業,不會核實操作人員是否具有電焊資質。但應當注意的是,在涉及類似危險作業時,應該嚴格審查,如在具體施工過程中了解需要進行電焊作業時,及時叫停沒有相關資質的人員。
出租房屋給公司生産易燃物品甚至給他人居住,必須通過消防安全驗收,否則一旦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這種消防安全義務必須由出租人進行保障。同時,作為出租人,對于公司在牆外安裝排放油漆廢氣的管道、對于王某将窗戶改造成卷簾門等不當行為,更應當進行及時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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