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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泳館小孩溺水賠償

健康 更新时间:2024-07-19 18:19:14

來源:台海網

遊泳館小孩溺水賠償(10歲女孩泳池跳水劃傷半邊臉)1

台海網8月2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曾藝軒通訊員 思法/文楊希/漫畫)近日,思明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孩子在遊泳館受傷引發的官司。10歲小女孩小魚在跳水時劃傷了半邊臉,但泳池管理人員的做法卻讓小魚母親怒不可遏,最終雙方鬧上法庭。

事件

女孩跳水受傷,臉上大量出血

暑假期間,小魚(化名)常常在家附近的遊泳館遊泳。事發當天,小魚在遊泳館跳水時,不慎劃傷了小半張臉,臉上瞬間大量出血,并伴有頭暈惡心。在此後近半年的時間裡,小女孩經多次清創、縫合、平複疤痕等治療,花費了4.2萬元,另外還花了6000元代購了境外藥物。

小魚母親認為,遊泳館的運營方藍鲸公司(化名)沒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遊泳池現場無任何禁止跳水标識,亦沒有工作人員在場巡視并制止小魚跳水,孩子受傷後也沒有救生人員救助,之後藍鲸公司更是對小魚傷情不聞不問,并拒絕支付任何費用。小魚還是小學生,臉上長期貼藥引來路人異樣目光和小夥伴的嘲笑,傷愈後臉上也不可避免留下疤痕,給小魚的生活造成極大不便和嚴重精神損害。

孩子的母親要求遊泳館賠償醫療費用4.8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

對此,遊泳館答辯稱,泳池是由藍鲸公司與海洋公司(化名)合作運營,海洋公司已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而一個泳池隻能辦理一個經營許可,所以藍鲸公司無法重複取得許可。而且公司在經營泳池時,均會告誡來往的小孩禁止跳水、嬉戲玩耍,在牆面也張貼了明顯标志,并有配備安全員。另外,小魚的受傷是因為她在泳池嬉戲玩耍,其母親作為監護人,在她多次跳水時并沒有制止這種危險行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另外,外購藥沒有醫囑購買,公司自然不必承擔這筆費用。小魚的傷并未構成傷殘等級,也不需要賠償精神損失。

判決

泳池經營者擔責70%,家長擔責30%

法院審理認為,小魚是在海洋遊泳館跳水受傷,其間遊泳館中并無工作人員勸阻制止小魚,且根據思明區文旅局檢查結果,海洋遊泳館存在救生人員不足、池面無明顯水深标志等問題,均與小魚受傷具有直接關聯性。因此,海洋遊泳館的實際經營者藍鲸公司,應對于小魚的損害後果承擔一定責任。海洋公司将訟争遊泳館授權不具有經營資質的藍鲸公司進行經營,亦不符合相關規定,兩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然而,小魚是在母親陪同下遊泳,其法定監護人應及時制止這種危險行為,故小魚母親對此損害後果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因此,法院酌定判定藍鲸公司承擔70%的責任,小魚一方承擔30%的責任。對于小魚因治療産生的醫療費,其中4.2萬元具有相應病曆及醫療費票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剩餘部分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判令藍鲸公司應賠償小魚醫療費2.9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海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兒童運動受傷,損失誰來承擔?

法官說,暑期時段屬于兒童事故較為高發的時期。對于兒童在運動過程中所導緻的損害,一方面,作為場館經營者、管理者,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另一方面,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負有教育、保護義務,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幼童從事體育活動時,其監護人應予以陪伴看護,在其進行危險性行為時應予以及時制止。如監護人未盡到上述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據此應由雙方分擔因事故造成的損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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