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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屬于擔保物權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2 02:29:40

質押屬于擔保物權(質押等擔保物權的正确)1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民法典》物權編第四分編對擔保物權進行了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财産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以确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完全清償為目的,這是擔保物權與其他物權的最大區别。

《民法典》在物權編第四分編重點規定了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種典型的擔保物權,那麼怎樣設立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達到清償債權人債權的目的?下面重點給大家講下抵押權、質權的設立、生效規則。

第一部分抵押權的設立規則

抵押權一般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财産上設立,被設置了抵押權的财産為抵押财産,抵押财産可以是不動産、動産或着權利,其中不動産和動産抵押權的設立規則也是不同的。

(一)不動産抵押的設立=抵押合同 登記(登記生效主義)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設定抵押權除了要簽訂抵押合同之外,對某些财産設置抵押權還須進行抵押登記,并且隻有經過抵押權登記,才能發生抵押權的效果。以下财産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海域使用權;(4)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二)動産抵押的設立=抵押合同生效/ 登記>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主義)

(1)以動産抵押的,例如《民法典》第395條規定的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等,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亦設立,隻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動産抵押權對抗效力的限制

以動産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财産的買受人。

第二部分質權設立的規則

動産質權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動産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一)動産質權的設立=質押合同 交付質押财産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财産時設立。質押合同是要物合同即實踐性合同。在出質人未将質押财産移交于質權人占有前,質權合同不發生效力。出質人将質押的占有轉移給質權人的,不限于現實的移轉占有,也包括交易交付或指示交付,但是出質人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而繼續占有标的物。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押财産的,質押合同不生效。

(二)權利質權的設立

(1)權利質權設立=質押合同 交付權利憑證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彙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2)權利質權設立=質押合同 出質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四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下列權利質權的設立需要簽訂質押合同并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沒有權利憑證的彙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注冊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出質;應收賬款出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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