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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玉林發現兒子不是親生的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9-10 10:08:43

都2021年了

近親不能結婚,

應該人人都知道吧?

廣西玉林發現兒子不是親生的(柳州一對表兄妹近親結婚)1

我國婚姻法也明确指出:

禁止直系血親

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婚配

廣西玉林發現兒子不是親生的(柳州一對表兄妹近親結婚)2

禁止近親結婚,

一方面是出于優生學的原則:

夫妻如果血緣太近,

容易将生理、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

遺傳給下一代;

另一方面是倫理上的要求,

近親結婚有悖倫理教化,

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混亂。

近期

柳州鹿寨縣法院調解速裁庭

組織審理一起離婚案件

本以為這是一起普通的離婚案件

但在審理過程中得知

原、被告的母親是親姐妹

雙方屬于三代以内旁系血親

系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

據了解,譚女士、吳先生相戀時,遭雙方父母強烈反對。但由于譚女士未婚先孕,為了讓孩子能上戶口,雙方父母無奈同意他們去登記結婚……辦案法官在調解中了解到這一情況後,随即要求譚女士補充相關證據。

6月10日,就婚姻效力問題,法官對譚女士補充的證據進行質證。法官根據譚女士和吳先生陳述、派出所及村委會的證明等證據,認定譚女士和吳先生是表兄妹關系,屬于三代以内旁系血親,是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婚姻無效案件依法不能調解,不能撤訴,必須依法宣告無效。經審理後,法官結合證據材料和法律規定,于近日宣告兩人的婚姻無效。

廣西玉林發現兒子不是親生的(柳州一對表兄妹近親結婚)3

關于子女撫養問題

兩人通過線上調解達成協議:婚生子小樂、小帥由吳先生撫養;譚女士對小樂、小帥享有探望權,探望時間及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無效婚姻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來源:廣西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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