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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流動率的計算方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1 11:11:30

人力資源流動率的計算方法(人力資源指标如何計算)1

1.人力資源離職率

人力資源離職率是指某一單位時間(如以月為單位)的離職人數,離職人數包括辭職、免職、解職人數,工資冊上的平均人數是指月初人數加月末人數然後除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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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式表示:

離職率=(離職人數/工資冊平均人數)*100%

離職率可用來測量人力資源的穩定程度。之所以離職率常以月為單位,乃是由于如果以年度為單位,就要考慮季節與周期變動等因素。

2.人力資源新進率(EmploymentRate)

人力資源新進率是新進人員除以工資冊平均人數然後乘以100%。

用公式表示:

新進率=(新進人數/工資冊平均人數)*100%

3.淨人力資源流動率(Netlabor TurnoverRate)

淨人力資源流動率是補充人數除以工資冊平均人數。所謂補充人數是指為補充離職人員所雇傭的人數。

用公式表示:

淨流動率=(補充人數/工資冊平均人數)*100%

4. 招聘成本的考核數值分為年人均招聘成本和年人均有效招聘成本

用公式表示:

(1)年人均招聘成本:年招聘總投入/錄用總人數(含試用期後未留用人員)

(2)年人均有效招聘成本:年招聘總投入/簽約人數(不含試用期後未留用人員)

其中“年招聘總投入”中包含招聘會、廣告、網絡信息發布等用來傳播招聘信息的媒體、場所使用費、圖片、文字等信息制作費、付給獵頭公司的中介費等直接和簡介的成本。

5.員工數量指标的統計

(1)期末人數。是指報告期最後一天企業實有人數,屬時點指标。如月、季、年末人數。

(2)平均人數。是指報告期内平均每天擁有的勞動力人數,屬序時平均數指标。

用公式表示:

月平均人數=(月初人數 月末人數)÷2

季平均人數=(季内各月平均人數之和)÷3

年平均人數=(年内各季平均人數之和)÷4

6.員工人數變動指标的統計

用公式表示:

(1)企業員工人數平衡關系:期初人數 本期增加人數=本期減少人數 期末人數

(2) 員工變動指标:員工變動指标(%)=(報告期員工人數÷基期員工人數)×100%

7.員工素質指标的統計

用公式表示:

∑(實際培訓時間×參加培訓人數)除以平均文化程度指标= 參加培訓累計人數(人次)之和

8.勞動時間利用指标的統計

勞動時間是指員工從事生産勞動持續的時間,是衡量勞動消耗量的尺度,在統計中通常以"工日"、"工時"等單位表示。為了準确計算勞動時間,用圖剖析勞動時間的構成為:

用公式表示:

(1)出勤率(%)=出勤工日(工時)÷制度工日(工時)×100%

(2)出勤工日(工時)利用率(%)=制度内實際工日(工時)÷數出勤工日(工時)數×100%

(3)制度工日(工時)利用率(%)=制度内實際工日(工時)數÷制度工日(工時)數×100%

9.勞動生産率指标的統計

勞動生産率是企業勞動者在一定時期内的生産效率,是勞動消耗量與生産成果之間對比關系的經濟指标,是衡量和評價企業經濟效果的重要指标。

用公式表示:

勞動生産率(正指标)= 産品産量/勞動消耗量

勞動生産率(逆指标)= 勞動消耗量/産品産量

勞動生産率是勞動消耗量和産品産量的對比。産量可用實物量(或标準實物産量)、勞動産量(定額工時産量)、價值量(總産量、增加值勤)等表示:

用公式表示:

(1)工人實物勞動生産率= 報告期産品生産量÷報告期工業生産工人平均人數

(2) 實物勞動生産率=報告期産品生産量÷報告期全部職工平均人靈敏

(3)員勞動生産率(元/人)=報告期工業總産值(萬元)÷報告期全部職工平均人數(人)

10.勞動報酬指标的統計

勞動報酬是勞動力再生産的物質基礎。企業在一定時期内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做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稱為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包括:職工工資總額和本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兩部分。其中主要是職工工資總額。

A: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内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主要應由五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指按計時資标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

(2)計件工資。指對己做的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可分:标準計件工資和計件超額工資。

(3)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4)津貼和補貼。指為了補償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勞動報酬。

(5)加班加點工資。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B:平均工資統計是指全部職工在一定時期同每人平均的工資收入。

用公式表示:

平均工資(元/人)= 工資總額(元)÷職工平均人數(人)

注意:平均工資的統計,可以按企業不同的職工範圍(全部職工、管理人員、營銷人員、部門主管人員、工程技術待分類統計)計算,也可以按不同的時間範圍(月、季、年)計算。采取何種方法進行統計,應視企業内部核算和管理要求而确定。

11.日工資、小時工資折算

依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用公式表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2.加班工資計算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标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标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13.經濟補償計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币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14.年休假天數計算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複函》第二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确定。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15.員工入職、離職年休假天數計算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符合上述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确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用公式表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公式表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16.醫療期計算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17.病假工資計算

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

18.産假天數計算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七條: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19.生育津貼計算

依據《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1〕334号第三條: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産假的,産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産假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即為産假工資,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産假工資标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産假工資标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20.雙倍工資的時效計算

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研讨會會議紀要(二)》第二十八條:二倍工資适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簽勞動合同行為處于持續狀态,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标準計算。

21.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

依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内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内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内進行平均。

用公式表示:

經濟補償金個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工作年限*适用稅率

2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算

依據《關于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标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計算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其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标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标準執行。

注:以上假期的算法,不同地區可能略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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