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
1.1本标準按照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标,規定了水環境質量應控制的項目及限值,以及水質評價、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和标準的實施與監督。
1.2本标準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專業用水水質标準。
2、引用标準《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衛生部,2001年)和本标準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準及規範中所含條文在本标準中被引用即構成為本标準條文,與本标準同效。當上述标準和規範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分類标準 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Ⅰ類主要适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魚蝦類産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到、水産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遊泳區; Ⅳ類主要适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主要适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基本項目标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别分别執行相應類别的标準值。水域能類别高的标準值嚴于水域功能類别低的标準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别對應的标準值。實現水域功能與達功能類别标準為同一含義。
4、标準值
4.1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基本項目标準限值見表1。
4.2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标準限值見表2。
4.3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标準限值見表3。
5、水質評價
5.1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根據應實現的水域功能類别,選取相應類别标準,進行單因子評價,評價結果應說明水質達标情況,超标的應說明超标項目和超标倍數。
5.2豐、平、枯水期特征明顯的水域,應分水期進行水質評價。
5.3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評價的項目應包括表1中的基本項目、表2中的補充項目以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表3中選擇确定的特定項目。
6、水質監測
6.1本标準規定的項目标準值,要求水樣采集後自然沉降30分鐘,取上層非沉降部分按規定方法進行分析。
6.2地表水水質監測的采樣布點、監測頻率應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
6.3本标準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表4-表6規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體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須進行适用性檢驗。
7、标準的實施與監督
7.1本标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督實施。
7.2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超标項目經自來水廠淨化處理後,必須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的要求。
7.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本标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标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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