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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稽查查賬要幾個一起查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8 17:57:28

一般稽查查賬要幾個一起查(稽查局的核定權與核定程序要知道)1

我在處理核定問題時聽到過一種說法,認為核定是主管稅務機關的事,管理分局才有權核定,稽查局無權核定。

對于這種說法我不能認同,因為我理解“主管稅務機關”的意思是這件事情誰主管,稽查局是稅務稽查工作的主管機關,稽查局有權對稽查稅款核定。

所有的核定最基本的法律依據是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和三十六條,三十五條列了六種情況,三十六條是征對關聯交易、避稅行為,也是一種核定。雖然增值稅,所得稅也有一些核定的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是征管法所确定的核定制度所派生出來的。

征管法三十五條包括兩種性質不同的核定,一種是事前核定,作為征管方式的核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還沒有發生,包括雙定,所得稅定率征收,是一種管理的方式,稽查局是沒有權利的。

另一種是事後核定,是納稅人納稅義務已經發生,稽查局實施稅務檢查中,由于納稅人的責任,造成稅務機關雖然正常的履行了職責檢查,仍然沒辦法完全查清事實,而隻能查清楚部分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賦予稅務機關運用這部分事實,運用合理方法和法定的規則對納稅人的整體的應納稅事實作出一種推定,這種核定作為認定事實的方法,這種權利是屬于檢查權的一種,稽查局是有權利的。

總結一下,當核定作為認定事實的方法時稽查局有核定權,必須滿足幾個條件:一個是歸責于納稅人,造成檢查人員無法去查,第二個是稽查局确實已查明了部分事實,第三個是運用法定的規則和方法做出合理的推斷。總之,稽查局是有核定權的。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開展核定,實踐中最多的有兩種:一種是帳外經營,對收入、成本、費用的核定,另一種是對納稅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核定。

需要注意的是核定不是一種直接充分的證據證明,帶有一定的推理性,因此核定程序非常重要。建議對核定問題,單獨發《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告知時要把核定的計算依據,數字,理由等說清楚,最後形成意見聽取陳述申辯,如果納稅人有相反意見,必須在期限内提供,注意應在告知書裡提示納稅人有反證必須限期提供。因為行政訴訟法規定,如果行政機關明确要求相對人提供證據拒不提供,在訴訟時才提供,人民法院是不予采信的。

關于核定想說的還有很多,比如核定的稅款能不能定偷稅,增值稅能不能核定,所得稅能不能核定,核定的方法,核定的風險等,有機會再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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