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招标活動的成敗,重形式輕實質的做法不可取,最終導緻招标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機構都受傷!
衆所周知,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标文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招标活動的成敗和項目後續的實施,不管怎麼強調招标文件的重要性都不為過。
可是,目前有些招标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标文件中對投标文件的評審要求重形式而輕内容,比如把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要求設置得非常繁瑣,既要簽字又要蓋章,既要先正副本分開包,又要将分開包裝的再統一打包等;還有的甚至要求專門印制密封類專用紙等,在對投标文件評審的過程中,逐一核對字有多少行、一行多少字、用的什麼字體、有沒有逐頁小簽、有多少錯别字……,投标人往往會因為類似這些吹毛求疵的形式要求不滿足而被廢标,實在是冤啊!
形式評審是需要,但這種形式主義的後果,不但達不到招标的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招投标市場的營商環境,在國家大力推進優化營商環境的大背景下,這種做法顯得格格不入啊!
案例回顧
某采購中心組織實施的某博物館安保服務公開招标項目結束後,收到供應商Y公司的質疑。事由是:Y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法人授權書多了三個字“簽字或”按無效投标處理不合理。
采購中心組織原評标委員會對該質疑進行複議,原評标委員會認為,該項目招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中落款為“法定代表人:(蓋章)”字樣,而Y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落款為“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格式不符合,篡改了招标文件的内容,認為該投标文件符合性審查不通過,維持原評審結果。采購中心根據複議意見進行了質疑答複。
處理結果
Y公司質疑答複不滿,向當地财政部門提起了投訴。财政部門受理投訴後,向采購人、采購中心、原評标委員會進行調查。經查,财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對評标專家未按招标文件規定的标準進行評标的行為進行處理。
問題提出
招标文件中給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可以更改嗎?
哪些問題可以歸為形式性審查?
問題分析
為了方便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标文件時,通常會在最後一章把需要投标人提供的部分内容以“格式”的形式列出。那麼,這些給定的格式可以更改嗎?
有的格式涉及到實質性條款,有的則為形式性條款。具體如何判斷,還要以招标文件的約定為準。
對于不影響投标文件實質内容部分則應放寬處理。《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争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财庫〔2019〕38号,以下簡稱38号文)中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标(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确,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标(響應)。
因此,本案例中,評标委員會僅因為投标文件多了“簽字或”三個字就判定投标無效過于随意,招标文件由采購代理機構編制,也不存在篡改招标文件内容一說。根據38号文,項目評審應重實質輕形式,并将投标文件裝訂、紙張、文件排序列為非實質性問題。也要求對投标(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簡化、明确。
在具體實踐中,建議編制招标文件時,應明确列出投标無效、廢标條款,或以清單的形式附在招标文件後面,方便投标人和評審專家查閱。對于評審專家,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準和方法進行評标,并應慎用“廢标權”,凡招标文件未列入投标無效、廢标條款的,或未列入資格性、符合性審查項的,不應判投标文件無效。
法規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在招标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标: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标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标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标後,采購人應當将廢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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