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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快遞受損怎麼賠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9 12: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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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快遞受損怎麼賠償

郵寄茅台瓶體破損 快遞隻賠300元?

一審法院認定快遞公司保價條款不成立

桂先生将單價12999元的三瓶茅台酒從北京快遞到長沙,20天後收貨時卻發現其中一瓶酒已漏光。于是他訴至北京朝陽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一瓶酒的損失。

昨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法院認定快遞公司的保價條款不成立,限額賠償條款無效,在履約過程中具有重大過失,一審判決快遞公司賠償桂先生6500元。

案件回顧

茅台途中破損滴酒未剩

快遞僅同意賠300元

2021年6月2日,桂先生通過某快遞微信小程序下單預約取件,委托快遞公司将3瓶53度1680典藏茅台酒自北京市朝陽區某地運送至湖南省長沙市某地。預約取件時,桂先生未主動選擇保價。當日,快遞員上門取件,桂先生支付費用100元,包括基礎費用99元、保價服務費1元,保價服務費對應保價金額為300元。

6月4日貨物到達目的地所屬長沙當地營業部,此前到達長沙市總轉運場時已發生破損,快遞公司自行更換了破損包裝,但一直未告知收件人或桂先生。直到6月21日,桂先生主動聯系快遞公司才得知貨物發生破損。6月23日收件人簽收時,貨物外包裝完好未破損但有洇濕痕迹,拆開後可見其中一瓶外觀為1.68升的53度典藏茅台酒瓶頸處已斷裂,瓶内酒已漏光。

桂先生認為,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未能将貨物及時安全送達約定地點,構成違約,應賠償損失12999元。

而快遞公司辯稱,據快遞員回憶,桂先生下單時未選擇保價,因快遞員看到托運的是酒,運費為99元,故詢問桂先生是否進行保價,在征得其同意後,快遞員選擇了保價費用1元,托運費用總計100元。

因保價費用1元對應托運貨物的聲明價值為300元,故快遞公司僅在保價300元範圍内按照破損比例賠償其損失。如保價條款不适用,則應适用其下單時強制閱讀的《電子運單服務條款》中約定的限額賠償條款。快遞公司已經以合理方式盡到提示注意義務,不同意桂先生提出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此案保價條款不成立

限額賠償條款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快遞公司雖然通過強制閱讀《電子運單服務條款》、加紅标粗、設置彈窗等方式對該條款内容進行了提示,已盡到提示義務,但是根據我國《快遞暫行條例》的規定,其還負有告知保價規則的義務,即負有主動向桂先生說明保價條款含義的義務。根據在案證據及雙方陳述能夠确認,桂先生選擇下單時未主動選擇保價,由快遞員在上門取件時自行填寫保價費用1元,故即使桂先生付款時知曉支付費用包含保價費1元也不足以證實其了解保價費1元在理賠中的含義。快遞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進一步舉證證明其盡到了主動說明義務。按照快遞公司拟定的保價标準,保價費1元的含義為發生全損理賠最高額300元,桂先生寄運3瓶酒破損一瓶,則按照保價條款最高僅可獲賠100元,該金額顯著低于桂先生未選擇保價時可獲賠的金額。

按照常理,桂先生如理解保價費1元的上述含義,則不會選擇适用保價條款且保價費僅為1元,故法院難以認定快遞公司盡到了主動說明義務。因快遞公司未盡到主動說明義務,緻使桂先生未能理解保價條款含義,其有權主張該條款不成立。因桂先生主張并不知曉選擇了保價條款,即含有認為該條款不成立的意思,故法院依法确認該案保價條款不成立,快遞公司無權主張适用保價條款确定賠償金額。

此外,快遞公司作為格式條款提供一方通過約定限額賠償條款減輕其賠償責任,不合理地限制了桂先生就其重大過失行為進行索賠的重要權利,故限額賠償條款無效,快遞公司無權主張按照運費3倍進行賠償。

法官提醒

未選擇保價發生貨損

寄件人或無法全額獲賠

因桂先生交寄貴重貨物并未事先聲明,也未在快遞公司通過程序設計反複提示應對貴重物品足額保價時選擇保價,或通過其他方式明确告知貨物價值,緻使快遞公司對此無法形成充分認識進而未采取适當包裝和運送方式造成貨損,桂先生對最終損失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減少相應損失賠償額。

最終,法院在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貨物毀損情況、破損茅台酒購入價格的基礎上,酌情确定快遞公司賠償桂先生6500元。

朝陽法院法官高世華提醒,寄送貴重物品建議選擇保價。我國《快遞暫行條例》明确規定,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快件延誤、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确定賠償責任。

從《條例》規定來看,保價規則是處理快件毀損、短少的優先适用規則,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不但應主動聲明,而且在必要時有義務在快遞企業要求下進行保價。未選擇保價的快件發生貨損時,寄件人很有可能面臨無法全額獲賠的窘境。

高世華強調,快遞公司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寄送貨物損失的,限額賠償條款不應适用。

快遞業中的限額賠償條款一般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出現,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具體案件評價。但一般而言,如果快遞企業在服務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貨損,可以認為其限額賠償條款存在無效的情形,不予适用。

因此快遞企業還是應審慎履行合同義務,采取适當的包裝和運輸方式妥當運送快件,切不可将限額賠償條款當作“免賠金牌”和“尚方寶劍”,給寄件人帶來貨物損失,也給自身帶來經濟損失。

文/本報記者 宋霞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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