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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上班途中時間範圍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2-09 09:54:46

工傷認定上班途中時間範圍?本報訊(記者葉小鐘 實習生謝遲)8月8日,記者從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了解到,該院日前對一起案件作出二審判決,指出對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時間、地點,認定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工傷認定上班途中時間範圍?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工傷認定上班途中時間範圍(工傷認定不必局限于固定上班時間地點)1

工傷認定上班途中時間範圍

本報訊(記者葉小鐘 實習生謝遲)8月8日,記者從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了解到,該院日前對一起案件作出二審判決,指出對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時間、地點,認定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

石某宇生前是廣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員工。2020年7月13日19時40分,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場急救約20分鐘後死亡。

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後,其通過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其最後與同事“大宇”的聊天時間是19時22分;19時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繼續回複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石某宇配偶田某靜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12月25日,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田某靜不服,訴至法院。

案經一、二審,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後用微信回複工作信息。且結合公司員工董某陳述,其與石某宇負責的工廠晚上都在生産,在生産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會相互聯系,多年來一直如此。由此可見,石某宇回家後繼續處理工作是常态。

法院認為,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時的工作方式是通過微信對接同事、接洽客戶,下班後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石某宇2020年7月13日下班後,仍使用微信處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處理工作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事發當天,石某宇從上班開始至其突發疾病倒地,其持續在微信處理工作,具有連貫性。石某宇在家回複工作信息時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視同工傷。

二審法院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人社部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人社部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對田某靜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法官指出,科技的發展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選擇,微信等具備實時發送文字、語音、圖片、視頻功能的通信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職工可以随時随地在線處理工作,甚至成為某些職業群體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傳統的線下坐班處理工作的時空限制。因此,對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時間、地點。為了單位的利益,職工下班後因工作需要繼續占用個人時間處理工作事項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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