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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005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7 14:09:48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GB/T 50353-2013

現批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為國家标準,編号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原《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同時廢止。

1、總 則

1.0.1 為規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統一計算方法,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适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

1.0.3 建築工程的建築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标準的規定。

2、術 語

2.0.3 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内淨高的1/2的房間。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内淨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專門設置在建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作為不同建築物之間水平交通的空間。

2.0.13 結構層 structure layer

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闆層。

2.0.14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牆面且根基落地的櫥窗。

2.0.19 雨篷 canopy

建築出入口上方為遮擋雨水而設置的部件。

2.0.25 騎樓 overhang

建築底層沿街面後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築物。

2.0.26 過街樓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與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築物内設有局部樓層時,對于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闆水平面積計算,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3 對于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4 對于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室内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應按看台結構底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6 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7 建築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闆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8 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内設置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9 對于建築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10 對于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别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1 有圍護結構的舞台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2 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3 窗台與室内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4 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檐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5 門鬥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6 門廊應按其頂闆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闆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闆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17 設在建築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8 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闆面的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19 建築物的室内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并入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的采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0 室外樓梯應并入所依附建築物自然層,并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1 在主體結構内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底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22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3 以幕牆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築物,應按幕牆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3.0.24 建築物的外牆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并計入自然層建築面積。

3.0.25 與室内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并在建築物建築面積内計算。對于高低聯跨的建築物,當高低跨内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内。

3.0.26 對于建築物内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 與建築物内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 舞台及後台懸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台等;

4 露台、露天遊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築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裝箱和罐體的平台;

6 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闆(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台與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台與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7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8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9 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築物。

【條文說明】

2、術 語

2.0.15 凸窗(飄窗)既作為窗,就有别于樓(地)闆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樓(地)闆延伸出去的窗稱為凸窗(飄窗)。凸窗(飄窗)的窗台應隻是牆面的一部分且距(樓)地面應有一定的高度。

2.0.16 檐廊是附屬于建築物底層外牆有屋檐作為頂蓋,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欄杆、欄闆等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9 雨篷是指建築物出入口上方、凸出牆面、為遮擋雨水而單獨設立的建築部件。雨篷劃分為有柱雨篷(包括獨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牆混合支撐雨篷、牆支撐雨篷)和無柱雨篷(懸挑雨篷)。如凸出建築物,且不單獨設立頂蓋,利用上層結構闆(如樓闆、陽台底闆)進行遮擋,則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對于無柱雨篷,如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時,也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

2.0.20 門廊是在建築物出入口,無門、三面或二面有牆,上部有闆(或借用上部樓闆)圍護的部位。

2.0.25 騎樓是指沿街二層以上用承重柱支撐騎跨在公共人行空間之上,其底層沿街面後退的建築物。

2.0.26過街樓是指當有道路在建築群穿過時為保證建築物之間的功能聯系,設置跨越道路上空使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2.0.28 露台應滿足四個條件:一是位置,設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頂,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圍護設施,四是無蓋,這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如果設置在首層并有圍護設施的平台,且其上層為同體量陽台,則該平台應視為陽台,按陽台的規則計算建築面積。

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 建築面積計算,在主體結構内形成的建築空間,滿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築面積。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按相應條款計算建築面積。當外牆結構本身在一個層高範圍内不等厚時,以樓地面結構标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3.0.2 建築物内的局部樓層見圖1。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005(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1

3.0.4 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因其上部結構多為斜闆,所以采用淨高的尺寸劃定建築面積的計算範圍和對應規則。室内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設有頂蓋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闆的結構底闆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所稱的“場館”為專業術語,指各種“場”類建築,如:體育場、足球場、網球場、帶看台的風雨操場等。

3.0.5 地下室作為設備、管道層按本規範第3.0.26條執行;地下室的各種豎向井道按本規範第3.0.19條執行;地下室的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規範第3.0.18條規定執行。

3.0.6 出入口坡道分有頂蓋出入口坡道和無頂蓋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頂蓋的挑出長度,為頂蓋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長度;頂蓋以設計圖紙為準,對後增加及建設單位自行增加的頂蓋等,不計算建築面積。頂蓋不分材料種類(如鋼筋混凝土頂蓋、彩鋼闆頂蓋、陽光闆頂蓋等)。地下室出入口見圖2。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005(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

3.0.7 本條既适用于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架空層建築面積的計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宅、學校教學樓等工程在底層架空或在二樓或以上某個甚至多個樓層架空,作為公共活動、停車、綠化等空間的建築面積的計算。架空層中有圍護結構的建築空間按相關規定計算。建築物吊腳架空層見圖3。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005(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3

3.0.9 無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見圖4。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見圖5。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005(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4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005(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5

3.0.10 本條主要規定了圖書館中的立體書庫、倉儲中心的立體倉庫、大型停車場的立體車庫等建築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定。起局部分隔、存儲等作用的書架層、貨架層或可升降的立體鋼結構停車層均不屬于結構層,故該部分分層不計算建築面積。

3.0.14 檐廊見圖6。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005(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6

3.0.15 門鬥見圖7。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005(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7

3.0.16 雨篷分為有柱雨篷和無柱雨篷。有柱雨篷,沒有出挑寬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層數的限制,均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其結構闆不能跨層,并受出挑寬度的限制,設計出挑寬度大于或等于2.10m時才計算建築面積。出挑寬度,系指雨篷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弧形或異形時,取最大寬度。

3.0.18 本規範的2005版條文中僅對圍護結構向外傾斜的情況進行了規定,本次修訂後條文對于向内、向外傾斜均适用。在劃分高度上,本條使用的是“結構淨高”,與其他正常平樓層按層高劃分不同,但與斜屋面的劃分原則相一緻。由于目前很多建築設計追求新、奇、特,造型越來越複雜,很多時候根本無法明确區分什麼是圍護結構、什麼是屋頂,因此對于斜圍護結構與斜屋頂采用相同的計算規則,即隻要外殼傾斜,就按結構淨高劃段,分别計算建築面積。斜圍護結構見圖8。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005(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8

3.0.19 建築物的樓梯間層數按建築物的層數計算。有頂蓋的采光井包括建築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地下室采光井見圖9。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005(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9

3.0.20 室外樓梯作為連接該建築物層與層之間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無論從其功能、還是工程計價的要求來說,均需計算建築面積。層數為室外樓梯所依附的樓層數,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築物範圍的層數。利用室外樓梯下部的建築空間不得重複計算建築面積;利用地勢砌築的為室外踏步,不計算建築面積。

3.0.21 建築物的陽台,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築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别計算建築面積。

3.0.23 幕牆以其在建築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來區分,直接作為外牆起圍護作用的幕牆,按其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設置在建築物牆體外起裝飾作用的幕牆,不計算建築面積。

3.0.24 為貫徹國家節能要求,鼓勵建築外牆采取保溫措施,本規範将保溫材料的厚度計入建築面積,但計算方法較2005年規範有一定變化。建築物外牆外側有保溫隔熱層的,保溫隔熱層以保溫材料的淨厚度乘以外牆結構外邊線長度按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其外牆外邊線長度不扣除門窗和建築物外已計算建築面積構件(如陽台、室外走廊、門鬥、落地櫥窗等部件)所占長度。當建築物外已計算建築面積的構件(如陽台、室外走廊、門鬥、落地櫥窗等部件)有保溫隔熱層時,其保溫隔熱層也不再計算建築面積。外牆是斜面者按樓面樓闆處的外牆外邊線長度乘以保溫材料的淨厚度計算。外牆外保溫以沿高度方向滿鋪為準,某層外牆外保溫鋪設高度未達到全部高度時(不包括陽台、室外走廊、門鬥、落地櫥窗、雨篷、飄窗等),不計算建築面積。保溫隔熱層的建築面積是以保溫隔熱材料的厚度來計算的,不包含抹灰層、防潮層、保護層(牆)的厚度。建築外牆外保溫見圖10。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005(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10

3.0.25 本規範所指的與室内相通的變形縫,是指暴露在建築物内,在建築物内可以看得見的變形縫。

3.0.26 設備層、管道層雖然其具體功能與普通樓層不同,但在結構上及施工消耗上并無本質區别,且本規範定義自然層為“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因此設備、管道樓層歸為自然層,其計算規則與普通樓層相同。在吊頂空間内設置管道的,則吊頂空間部分不能被視為設備層、管道層。

3.0.27 不計算建築面積項目:

1 指的是依附于建築物外牆外不與戶室開門連通,起裝飾作用的敞開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與陽台相通的空調室外機擱闆(箱)等設備平台部件;

2 騎樓見圖11,過街樓見圖12;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005(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11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2005(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12

3 指的是影劇院的舞台及為舞台服務的可供上人維修、懸挂幕布、布置燈光及布景等搭設的天橋和挑台等構件設施;

5 建築物内不構成結構層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包括:工業廠房、攪拌站和料倉等建築中的設備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其主要作用為室内構築物或設備服務的獨立上人設施,因此不計算建築面積。

6 附牆柱是指非結構性裝飾柱;

7 室外鋼樓梯需要區分具體用途,如專用于消防樓梯,則不計算建築面積,如果是建築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則需要按本規範的第3.0.20條計算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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