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江 李文江
微釋《民法典》新規則(152)
本章概述
《民法典》物權編第十五章規定了地役權,共14條。基本上是由原《物權法》第十四章關于地役權的規定承繼而來的。本章規定了地役權的内涵、設立、當事人權利義務、期限和消滅等制度。内容并未發生較大變化但對其中五個條款進行了完善。讓我們來逐條理解吧。
法律條文
第三百七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時,該用益物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經設立的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九條 土地上已經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第三百八十二條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第三百八十三條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由來
上述法律條文中紅色處為新增内容,藍色為删除内容。
1. 第三百七十八條在原《物權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基礎上增加了“等用益物權”,擴大了地役權的法定區的範圍。
2. 第三百七十九條将原《物權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中的“權利”變為了“用益物權”,這是用益物權之外的如擔保物權等與地役權不會發生沖突。
3. 第三百八十一條将原《物權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為“土地經營權”這是由于農村土地三權分置之後,土地經營權承擔起了抵押擔保功能。
4. 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在原《物權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的基礎上分别增加了一個“等”字。這擴大了涉及地役權的的土地權利轉讓的範圍。關于地役權的其他問題,沒有更新的變化,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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