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隻有被脅迫和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這兩種情況下的婚姻可以撤銷,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能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隻有被脅迫和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這兩種情況下的婚姻可以撤銷。
一、被脅迫而撤銷
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以被脅迫為由要求撤銷婚姻關系,這裡的“脅迫”要求足以讓當事人沒有第二個選擇而必須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踐當中這一點很難舉證,法院也很難認可。因為我國《憲法》、《民法典》都明确規定婚姻自由,并且辦理結婚登記時需要雙方共同到民政局簽字,所以現實中常見的“女方懷孕被逼領證”、“父母以死相逼要求領證”都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脅迫”,無法以此要求撤銷婚姻,而遇到相關暴力行為時也建議報警處理。
二、婚前隐瞞重大疾病
婚前隐瞞重大疾病可以要求撤銷婚姻關系。《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
所以“重大疾病”主要就是指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醫學上認為子代再現風險很高不宜結婚的疾病。“指定傳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等可能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有關精神病”是指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對方患有這幾種疾病并且在婚前未告知,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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