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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買的食物吃出異物怎麼賠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30 20:20:18

昨晚(12日),央視《東方時空》跟蹤報道了一年多前的一起案件。2014年12月,黑龍江男子李海峰吃過一包過期今麥郎方便面後身體不适,向今麥郎公司索要450萬元巨額賠償。近日,河北隆堯縣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李海峰在開大車前往長春途中,購買了4包今麥郎生産的過期方便面,發現其中有異物。向該公司溝通後,不滿于對方報銷電話費并提供7箱方便面的賠償。随後向生産公司索賠300萬元,後又追加到450萬元。在雙方商讨賠償金額的過程中,2015年3月,李海峰通過微博及網站發布了相關信息,今麥郎向公安機關報案,該品牌總部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堯縣公安局立案并将李海峰列為網上追逃對象。2015年7月28日,李海峰在家中接受當地電視台采訪時被公安機關帶走。

今日《京華時報》評論員對法院判決提出異議,認為法院判決李海峰有罪的理由之一為其“巨額賠償超出了社會觀念容忍的程度,明顯超出其正當利益實現後可能确定的債權範圍”。實際上,這個理由站不住腳。李海峰應判決有罪,直接原因在于他歪曲了事實,故意将過期食品存在問題與某品牌食品緻癌相混同,維權方式上的違法性導緻其民事維權基礎喪失了合法性,最終需承擔刑事責任。

網上買的食物吃出異物怎麼賠償(黑龍江男子吃方便面腹瀉索賠450萬)1

男子吃方便面腹瀉索賠450萬,被判8年6個月(資料圖)

李海峰母親:辯護律師着手準備上訴

根據李海峰的母親谷女士介紹,此次開庭是在2015年12月8日。當天谷女士家三名親屬進入法庭,另外還有兩名律師和兩名助理律師。

“沒有看到今麥郎一方的人,隆堯縣檢察院有兩人作為公訴方出庭。”谷女士稱,開庭之前她看到了兒子李海峰,當時眼淚就掉了下來。谷女士瞧了瞧兒子,狀态還不錯,隻是略微黑了一點。“他讓我别着急,别上火,還問了問孩子。”谷女士說。

據了解,李海峰的辯護律師為其做的是無罪辯護,其辯護方認為,李海峰是合法消費者,通過微博等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選取的檢測機構是有資質的,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不存在敲詐勒索的行為。

但是,法院一審認為,李海峰存在敲詐勒索的行為,故而做出判刑8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的判決。

據悉,李海峰的辯護律師已經着手準備上訴事宜。按照規定,可能在3個月内會進行二審開庭。

doruison解讀:

過期一年的方便面……此人目的恐怕還真是敲詐。

涉事方便面品牌:不方便評論 尊重判決結果

關于李海峰向涉事方便面廠商索賠450萬一事,今麥郎此前一直以官方微博作為信息發布渠道。不過,記者發現,最近一段時間,該品牌的官方微博并未發布關于此事的信息。

1月4日下午4點多,記者通過電話聯系到該品牌工作人員。對方經過請示後表示:“已經得知一審判決結果,關于此事不方便進行評論,會尊重法律判決的結果。”

法律界人士:過度索賠還是敲詐勒索?

此案因涉及450萬天價索賠被關注,還有一個焦點是關于過度索賠還是敲詐勒索的定性,讓其成為熱議話題。

《人民法院報》文章稱,對于消費者的“天價索賠”,商家完全可以拒絕,或通過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并不受消費者控制,“天價索賠”本身并不等于敲詐勒索。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田文昌表示,李海峰的行為應屬于“過度索賠”,“通過網絡或者新聞媒體方式進行維權,隻是手段,并不屬于敲詐。索要巨額賠償在民事糾紛案件很常見,也不屬于敲詐。如果公布的‘證據’有問題,涉事品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發起名譽權訴訟。”

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此次法律判決是正常的。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海波認為,李海峰索賠金額過高且缺乏依據,确實有敲詐勒索嫌疑。根據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财物價值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别巨大”,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一審判決出現這樣的結果是正常的。”劉海波稱。

對比舊案 李海峰錯在哪

《京華時報》今日刊發評論員林濟生評論,将李海峰案與2006年北京發生的黃靜涉嫌敲詐勒索華碩案進行了對比。黃靜買了一台華碩筆記本電腦,發現CPU被換成測試樣品後,索賠500萬美元。華碩公司報警稱其遭敲詐勒索,黃靜及代理人周成宇被刑拘并批捕。最終,檢察院認為該案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不予起訴,并作出刑事賠償确認書。雖然黃靜在索賠金額上也存在過度維權,但最終該案還是以過度維權者的勝利而告終。

該評論文章指出,黃靜最終赢得法律支持,是因為她索賠的基礎是其個人的合法權益确實受到了損失,她并沒有捏造、歪曲或者誇大任何事實,即便索賠數額過于巨大,她的行為并沒有任何形式的違法。

“李海峰案”則不然。他購買食用的方便面已過保質期将近一年,當然,他也有權主張賠償的甚至“天價”賠償。可是,他卻拿着過期近一年的食品進行檢測,在常識判斷中,基于過期樣本作出的檢測結果顯然不能說明該公司的産品存在問題。在索賠遭拒後,他更是通過微博稱,“某品牌含有緻癌物質……我媽媽因家裡工作原因長期食用方便面導緻患上乳腺癌,勸大家遠離某品牌黑心企業”,并向該品牌工作人員發出找媒體曝光将不良影響擴大化的威脅。

可以說,“黃靜案”和“李海峰案”的不同點正诠釋了維權過度與故意制造事端索取财物之間的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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