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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3年後谷歌關停雲遊戲平台

遊戲 更新时间:2024-11-23 11:40:31

IT之家 12 月 21 日消息,據廣州互聯網法院發布,騰訊訴“5G 芝麻”雲遊戲平台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判了!

騰訊公司經授權取得《英雄聯盟》《QQ 飛車》《逆戰》《地下城與勇士》《穿越火線》(簡稱案涉網絡遊戲)等知名遊戲軟件及全部遊戲内元素的著作權。同時,騰訊公司也在開展 START 雲遊戲等雲遊戲平台業務。

運營3年後谷歌關停雲遊戲平台(騰訊起訴5G芝麻雲遊戲平台侵權)1

騰訊公司認為祺韻公司在“5G 芝麻”雲遊戲平台未經其授權預裝案涉網絡遊戲,供用戶在該平台上操作;利用上述遊戲的知名度和吸引力來奪取本應屬于騰訊公司的用戶和流量、雲遊戲平台市場份額,分别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争。同時,優視公司提供“5G 芝麻”雲遊戲平台的下載和分發服務,對祺韻公司的侵權提供幫助,構成共同侵權。故騰訊公司将祺韻公司和優視公司訴至法院。

騰訊公司訴請

祺韻公司停止在“5G 芝麻”雲遊戲平台傳播騰訊公司的案涉網絡遊戲;

優視公司停止在 PP 助手平台提供“5G 芝麻”App 的分發與下載服務;

祺韻公司、優視公司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為,包括停止通過傳播案涉網絡遊戲宣傳推廣“5G 芝麻”雲遊戲平台,删除該平台上關于案涉網絡遊戲的用戶賬号、密碼信息和運行數據,停止妨礙和幹擾案涉網絡遊戲正常運行的行為;

祺韻公司、優視公司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 920 萬元;

祺韻公司、優視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

祺韻公司辯稱

一、祺韻公司預裝的軟件來源于騰訊公司公開免費的下載渠道,預裝的目的在于幫助用戶解決硬件技術限制,該使用方法未超出騰訊公司的授權範圍,屬于合理使用,未侵犯騰訊公司的著作權。

二、祺韻公司作為網絡信息技術服務提供者,僅為用戶提供“雲電腦”的技術服務。

在提供“雲電腦”服務過程中,除為即時演算傳輸的需要,祺韻公司不會收集、截取、修改、儲存用戶的數據,并未以任何方式代替騰訊公司向用戶提供與遊戲相關的運營服務,更未分流騰訊公司的遊戲用戶,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優視公司辯稱

本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儲空間、鍊接等中立的網絡服務或相關中立的技術支持服務,開發者可自主發布、運營、推廣其應用等,其不進行人工幹預、排名、編輯等,發現問題後也及時下架了“5G 芝麻”雲遊戲平台,因此并未侵權。

争 議 焦 點

一、騰訊公司是否有權主張案涉網絡遊戲的著作财産權;

二、祺韻公司和優視公司是否侵犯騰訊公司作品的複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

三、祺韻公司和優視公司是否構成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争;

四、如侵權,祺韻公司和優視公司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裁 判 結 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

一、祺韻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騰訊公司的經濟損失 800000 元及維權合理開支 80000 元;

二、駁回騰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1 騰訊公司有權主張案涉網絡遊戲的著作财産權

案涉網絡遊戲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産物,在靜态上表現為遊戲軟件,在動态上則以遊戲規則為核心,将目标的達成作為遊戲規則設計和遊戲參與的導向,通過叙事、美術和音樂等綜合性制作,在玩家的參與下呈現出豐富多彩的畫面,表達了創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思想與情感的表達範疇,具有獨創性,并具有可複制性,符合作品構成要件,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

騰訊公司在授權期限内,享有該遊戲整體及其遊戲元素所含著作權的使用許可,能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2 祺韻公司侵害騰訊公司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祺韻公司未經騰訊公司許可,在網絡上下載案涉五款網絡遊戲軟件并上傳到“5G 芝麻”雲遊戲平台,以雲計算為基礎,通過交互性的在線視頻流,使遊戲在雲端服務器上運行,并将渲染完畢後的遊戲畫面或指令壓縮後通過網絡傳送給用戶,緻使社會公衆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上獲得并運行案涉五款網絡遊戲,侵犯了騰訊公司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由于該行為不屬于行使複制權的行為,故對騰訊公司侵犯複制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對于祺韻公司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辯。法院認為,由于《騰訊遊戲用戶協議》規定僅可為非商業目的使用包括接收和下載在内的騰訊遊戲服務,盡管祺韻公司聲稱其未向用戶收取相關費用,但是其已為商業運行進行了相關設計,系為商業目的使用,超出了騰訊公司的授權許可範圍。而且,祺韻公司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任何一種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祺韻公司的抗辯不能成立。

3 祺韻公司不構成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争

分析如下:

一、祺韻公司是否實施了與騰訊公司的混淆行為。

騰訊公司主張案涉網絡遊戲在祺韻公司的雲遊戲平台上運行,有可能造成用戶認為祺韻公司得到其授權,與騰訊公司之間存在合作關系等,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由于該行為已被法院認定構成對騰訊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相關權益已在著作權法範疇内進行救濟,故騰訊公司要求祺韻公司就同一侵權行為重複承擔責任,于法無據。

二、祺韻公司是否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了破壞騰訊公司合法提供的網絡遊戲正常運行的行為。

騰訊公司主張祺韻公司針對案涉五款網絡遊戲,分别推出了“跑跑卡丁車手遊”“逆戰加速器”“DNF 金币”和“DNF 加速器”等遊戲外功能,且限定遊戲用戶體驗時間、限定登錄畫質,影響了遊戲的正常運行,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

法院認為,雲遊戲平台是随着 5G 技術發展産生的新的遊戲傳播方式,在遊戲的傳播過程中,雲遊戲平台的經營者為了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必然會圍繞遊戲運行推出相關的商業措施。這些商業措施是否妨礙、破壞了騰訊公司網絡遊戲的正常運行,擾亂了市場競争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應當由騰訊公司舉證。但是,騰訊公司對會造成用戶遊戲體驗感的下降,及增加協助用戶進行遊戲賬号驗證和解除凍結等成本的主張,僅有其單方陳述而未提供證據證明,故無法證明造成擾亂市場競争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損害結果。因此對于騰訊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三、祺韻公司關聯騰訊公司遊戲用戶賬号及個人信息并存儲遊戲數據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

騰訊公司主張,按照“5G 芝麻”雲遊戲平台的相關頁面指示,遊戲用戶可選擇将其遊戲賬号自動關聯至平台賬号進行自動登錄等;“5G 芝麻”雲遊戲平台會采集用戶的個人曆史遊戲信息,記錄用戶在該平台上啟動的遊戲并保存遊戲數據,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争。

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規定系該法的一般條款,适用一般條款應滿足以下三個要件:

一是法律對該種競争行為未作出特别規定;

二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确因該競争行為受到了實際損害;

三是該種競争行為因确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者可責性。

首先,關于賬号信息的獲取以及相關數據的存儲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無法律法規明确規定,故符合第一個要件。

其次,關于騰訊公司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實際損害的問題。無論是用戶的賬号信息還是其遊戲過程中所産生的數據,本質上都屬于數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拟财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然而,對于騰訊公司主張的案涉數據應當如何保護,尚未有法律規定,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分析。

本案中,騰訊公司收集的遊戲用戶的賬号信息及參與遊戲的相關數據,均屬于原始數據。祺韻公司收集這些原始數據的行為,不構成對騰訊公司合法權益的損害。

第一,在這些數據形成過程中,用戶起主導作用,案涉數據是用戶使用騰訊公司服務時附随而生的。

《騰訊遊戲用戶協議》第 3.1 條載明用戶同意并授權騰訊公司收集用戶包括實名注冊信息和用戶遊戲賬号下的遊戲數據等信息。由此可見,騰訊公司對于遊戲用戶數據的收集,是基于用戶授權;

第二,騰訊公司未舉證證明其享有對遊戲用戶數據收集的專有權利。

祺韻公司運營的“5G 芝麻”雲遊戲平台在收集遊戲用戶的賬号及遊戲相關數據時,亦獲得了遊戲用戶的授權,且沒有破壞騰訊公司的技術保護措施,并非違法取得;

第三,騰訊公司未舉證證明祺韻公司收集遊戲用戶相關數據的行為,妨礙了其對遊戲用戶數據的收集和使用,或者影響案涉網絡遊戲的正常運行。

相反,祺韻公司提供的 5G 雲遊戲服務未切斷用戶與騰訊公司之間的關系,遊戲用戶通過“5G 芝麻”雲遊戲平台對遊戲進行實時操作時,仍然是登錄遊戲客戶端而與騰訊公司發生直接的關系,未使騰訊公司損失遊戲用戶的任何數據。

綜上,祺韻公司收集騰訊公司遊戲用戶賬号信息并存儲遊戲數據的行為,不構成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争,對于騰訊公司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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