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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表哥吃苦又怕表哥突然買路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29 05:05:31

怕表哥吃苦又怕表哥突然買路虎(百萬買路虎标配變選配)1

漫畫/陳春鳴

廣州一市民起訴捷豹路虎公司和4S店貨不對闆,二審法院判賠款18萬元

文/金羊網記者 梁怿韬

一名廣州市民購買售價百萬的路虎車後,發現所購車輛并沒有配置宣傳手冊上所講的重要配件,事後捷豹路虎公司發布消息稱系宣傳手冊印刷錯誤造成,表示相關配件僅為選裝配件并願意賠償。車主不滿車企的賠償方案,一紙狀書将車企和4S店拉上法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判決向車主賠償18萬元。

“标配”變“選配”,車主不滿賠償方案

廣州市民蔣女士,2014年5月3日與廣東惠通陸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4S店)簽訂購車協議,購買一台路虎發現30SCHSE汽車。為了購得此車,蔣女士連同購車款、購置稅、保險在内一共交付了超過一百萬元。在蔣女士所購車輛的宣傳單張中,該車被宣傳具有“中央電子差速鎖”(以下簡稱中差鎖)和“駕駛員座椅電動側向支撐調節”(以下簡稱座椅側向調節)等标準配置,購車後所獲得的說明書亦載有在上述配置下汽車行駛可獲得五種全地形模式等特點。但在使用過程中,蔣女士發現自己的車,似乎并未如宣傳單張描述般配備這兩項配置,車輛也隻有四種地形模式而不是五種。記者通過網絡搜索發現,不少購買了同款車的車主也抱怨花了過百萬買的豪車卻沒見相關配置,車主們通過各種方式投訴曝光。

面對投訴曝光,捷豹路虎公司在2015年4月15日發出《2014年款第四代發現車輛配置緻客戶函》,表示經詳實嚴謹調查,稱宣傳單張上有關2014年款第四代發現多功能運動汽車(即蔣女士所購車輛)的中差鎖和座椅側向調節,應為選裝配置而非标準配置。造成這一錯誤,為宣傳單張印刷失誤,未對此項目進行正确表述。對于印刷失誤的影響,捷豹路虎除了修改宣傳單張,同時還對已經購車的車主作出一次性補償人民币8000元整,或者價值16000元人民币的車輛保養代金券。

雖然捷豹路虎已就此問題發函緻歉,但在網上仍有部分車主對此不滿。覺得花了過百萬購買的豪車配置不齊,隻賠償8000到16000元缺乏誠意。

因為這些細節,車主一審遭到敗訴

2016年,蔣女士将捷豹路虎汽車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豹路虎)和4S店一同訴至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在購車過程中遭遇欺詐,要求兩被告收回賣給自己的車輛,退回購車款和保險費及相關稅費,賠償人民币285萬餘元,兩被告就欺詐銷售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兩被告承擔訴訟費用等。在訴訟進行期間,蔣女士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退一賠三”原則,将賠償訴求降至282萬餘元(即購車款3倍),并撤回稅費和保險費的退還訴求。

在訴訟期間,4S店方認為,我方和蔣女士為現車銷售,以實際交付車輛配置為準。我方與蔣女士簽訂的購車合同中,并沒有對配置作特别約定;并且在交車過程中,我方已安排蔣女士進行驗車和講解使用功能等手續,當時蔣女士也沒有對配置缺少提出異議。即使後來捷豹路虎方修改了相關配置介紹,也不構成4S店和蔣女士購車合同的一部分。捷豹路虎同意4S店的觀點,即蔣女士已經完成驗車才付款把車開走。在相關宣傳手冊中,捷豹路虎已在手冊上作出了“本出版物提供展示路虎的産品信息,但不構成任何的承諾和保證……保留不經任何通知而對産品技術規格和設備進行更改的權利”。兩個被告,均要求法院駁回蔣女士的訴訟請求。

2016年11月7日,海珠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中已約定車輛規格配置以實際交車配置為最終配置。從合同條文看,被告并沒有對車輛配置作出承諾,且蔣女士在接車時已經完成了對車輛的驗收,故不認為兩被告存在欺詐行為。最終,一審駁回蔣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獲得處罰信息,二審改判車主勝訴

然而在一審法院宣判後4天,捷豹路虎汽車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所在的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作的一則行政處罰,讓蔣女士和捷豹路虎的糾紛獲得新的證據。2016年11月11日,該局認定捷豹路虎汽車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根據捷豹路虎英國公司英文宣傳手冊而翻譯的中文宣傳冊,有關2014年款第四代發現的描述,“極易使人誤以為‘路虎’DISCOVER4系列越野乘用車上配置的全地形反饋适應系統具有五種模式”,按照目前車輛配置在宣傳手冊上表述為配置了中央電子差速鎖“并不準确和恰當”,駕駛員座椅側向支撐調節功能也并非所有涉及的路虎發現4車輛均可選配實現,而捷豹路虎方面亦曾在網站和後來印制的宣傳冊對這些細節進行修改。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捷豹路虎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對捷豹路虎處以90000元人民币罰款。

這則處罰信息,給蔣女士“翻盤”的希望。在蔣女士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過程中,蔣女士除加入這則處罰信息外,還認為她的購車行為不能單純理解為買賣合同糾紛,而是消費者權益糾紛,合同以外的宣傳冊同樣應理解為車廠車商對車輛的配置承諾。且如果要求蔣女士在接車時進行非常專業的驗收,會明顯加重消費者責任。綜上所述,蔣女士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要求兩被告賠償自己200000元,承擔訴訟費用等。兩被告在二審時,表示已向處罰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對這則罰單與二審的關聯性不予認可。

對于雙方的觀點,二審法院認為,捷豹路虎方收到了相關行政單位的行政處罰,證明其具有虛假宣傳行為;隻要該行政處罰沒有被撤銷,即具有行政效力。2017年5月24日,二審法院判4S店和捷豹路虎(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一審被告改名後的全稱)賠償蔣女士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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