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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31 15:15:03

昨晚,有一咨詢人在後台私信我,說她是一名軍嫂,其丈夫是一名現役軍人,20年時經朋友介紹相識,當時立馬被其豪爽堅毅的性格吸引,加上自己又從小就有軍人情節,所以很快就領證了,婚後育有一子,但是畢竟聚少離多,家庭事務都是由自己操辦,近期,她非常渴望丈夫能夠轉業回他們的居住地,但是其丈夫沒有同意。因此,萌生了離婚的念頭,她想問,這種情況如果協議離婚不成的話,能直接起訴離婚嗎?

我的回複是不能,軍婚是受法律保護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也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結合到這個咨詢人的情況,感覺有必要總結下,哪幾種情況是不能離婚的:

一、女方懷孕等特殊期間

女方整個懷孕期間、産後一年内、流産半年内,在這三個時間段,男方不能提出離婚,這也是對懷孕的女性的特别保護,當然如果女方主動要求離婚,是不受限制的。還有就是極特殊的情況,法院也會準許男方在女方這三個時期提起離婚,但是限制得很嚴格,那就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或女方家人對男方存在暴力行為或威脅、且可能導緻男方生命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或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懷着的孩子和男方沒有血緣關系的,又或是女方存在遺棄、虐待孩子的行為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民法典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這四種情況是不能離婚的)1

二、時間間隔太短提起重複訴訟

21年民法典的出台,出了個離婚冷靜期,這是給協議離婚增加了時間約束。但是對于訴訟離婚來說,其實早就存在冷靜期,在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為了讓雙方冷靜下來看能不能更好回歸家庭重歸于好,同時也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對第二次提起訴訟的時間進行了限制,在沒有新證據或新理由的情況下,6個月内是不能再次起訴要求離婚的。所以在第一次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生效後的半年内,這段時間是不能離婚的。當然,這限制的僅僅是第一次訴訟的原告,不限制被告,如果被告發起訴訟要求離婚是不受這個時間限制的。

同時,如果有新的證據,或者新的情況,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财産、搶孩子、暴力傷害或威脅另一方等,這時候再次提起訴訟也是不受這個半年時間限制的。

民法典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這四種情況是不能離婚的)2

三、配偶是軍人的情況

就是文章開頭的咨詢人面臨的情況,如果對方是軍人,因為軍婚受法律保護,所以除非是軍人自願或者軍人存在嚴重過錯,才能準許離婚。

嚴重過錯是特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對另一方或其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又或是存在賭博、吸毒等惡習并且屢教不改的情況。

如果軍人存在這以上幾種情況,軍人的配偶才能向法院提起離婚。

民法典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這四種情況是不能離婚的)3

四、夫妻一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條比較不常見,我碰到的案例是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要知道如果夫妻雙方一方為精神病人,民政部門是不會受理的,這時候隻能尋求訴訟離婚。大家可以想象到,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為了逃避扶養義務,而與精神病人離婚,那麼精神病人所享有的法律規定的接受其配偶扶養的權利就受到了損害。而我國現行的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沒有明确規定精神病人這一特殊群體離婚後對方的扶助義務,為防止離婚後精神病人生活陷入困境,及可能引發的道德危機,現實中法院往往對精神病人的配偶作為原告提出的離婚訴求不予支持。隻有在精神病人已被妥善安排今後生活,有了較好的保障,才有可能判決準予離婚。

同時如果是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作為原告想離婚的話,法院也不會受理,必須得先變更監護人(按照法律規定,第一監護人就是其配偶,你又要告的是配偶...),隻能變更完畢後,才能提起訴訟,起訴離婚。

所以不管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原告還是被告,程序複雜(當然不是絕對)。都很難離婚。

民法典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這四種情況是不能離婚的)4

以上就是常見的4種不能離婚的情況,如有其他法律疑問,歡迎留言或者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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