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挑戰局#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其中很重要的社保項目之一—失業保險,往往容易被大家忽視,一般勞動者很少涉及,離職待業時經常也忽視申領。近幾年由于疫情影響,經濟下滑,很多用人單位組織架構調整,以各種形式對人員進行優化,這時候就需要提醒勞動者,在非本人自願情況下離職待業的,在找工作期間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這是國家對于待業勞動者生活的一項重要保障方式。
一、關于失業保險的理解及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社會保險。企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均有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領取前提是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期限,而是否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最重要的條件之一就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那麼如何理解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首先是勞動合同的法定終止的情況,主要包括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以及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
其次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主要包括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經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
第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主要是因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等。
如果符合以上情形解除勞動關系的,一般認定屬于“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由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勞動者即可依規定領取失業金。
故勞動者主動辭職是否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主要參考依據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或者勞動者是否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也就是上述第三種情況,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導緻勞動者不得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勞動者被迫解除,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情況。
但如果公司沒有違法勞動法規的情形,完全是勞動者本人自願辭職或者跳槽的,即本人自願主動辭職的,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二、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标準、領取時限及停止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标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适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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