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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生态文明建設曆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0 00:22:56

河北生态文明建設曆程?河北新聞網訊 日前,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設目标評價考核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河北生态文明建設曆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河北生态文明建設曆程(河北印發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設目标評價考核辦法)1

河北生态文明建設曆程

河北新聞網訊 日前,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設目标評價考核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設目标評價考核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第九次黨代會精神,堅定走加快轉型、綠色發展、跨越提升新路,加快推進生态文明建設,規範生态文明建設目标評價考核工作,根據國家《生态文明建設目标評價考核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黨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設目标的評價考核。

第三條 生态文明建設目标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各市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态文明建設一崗雙責,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獎懲并舉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生态文明建設目标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态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采取評價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資源環境生态領域專項考核由相關牽頭部門負責。

評價,重點評估各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每年開展一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市生态文明建設重點目标任務完成情況,每個五年規劃期結束後開展一次。

第二章 評價

第五條 生态文明建設目标年度評價(以下簡稱年度評價)工作由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年度評價按照河北省綠色發展指标體系實施,主要評估各市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态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衆滿意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态進展,生成各市綠色發展指數。

河北省綠色發展指标體系由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根據國家綠色發展評價指标體系、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及生态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 年度評價應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

第八條 年度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作為年度黨政領導幹部環保目标責任考核的重要參考,并納入生态文明建設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條 生态文明建設目标考核(以下簡稱目标考核)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委組織部會同省财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海洋局)、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統計局、省林業廳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确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設重大目标任務完成情況,突出公衆的獲得感。考核目标體系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根據國家生态文明考核目标體系、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及生态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省有關部門要根據省生态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各市功能定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環境禀賦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學合理分解落實到各市,必要時可以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期評估情況對考核目标作出調整。

第十一條 目标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市黨委、政府應對照我省考核目标體系開展自查,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6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報送生态文明建設目标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并抄送考核牽頭部門。資源環境生态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實施部門應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5月底前,将全省指标完成、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項目實施情況報送考核牽頭部門;次年6月底前,将五年專項考核結果送考核牽頭部門。

第十二條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評分和約束性指标完成情況等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牽頭部門彙總各市考核實際得分及有關情況,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并結合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領導幹部環境保護責任離任審計、環境保護督察等結果,形成考核報告。

考核等級劃分規則由考核牽頭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辦法和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考核報告經省委、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作為各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等級優秀、生态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市,進行通報批評,并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考核等級為合格(含)以上但個别約束性指标未完成的市,由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按照專項考核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對生态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市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态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 實施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委組織部會同省統計局等部門建立生态文明建設目标評價考核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評價考核工作重大問題,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讨論形成考核報告,報請省委、省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生态文明建設目标評價考核采用省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專項考核認定的數據、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以及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數據成果,必要時評價考核牽頭部門可對專項考核等數據作進一步核實。

因重大自然災害等非人為因素導緻有關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經省級主管部門核實後,對有關市相關考核指标得分進行綜合判定。

第十六條 省有關部門和各市應切實加強生态文明建設領域統計和監測的人員、設備、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礎能力建設,安排必要的财政資金,增加指标調整頻率,提高數據的科學性、準确性和一緻性。

第五章 監督

第十七條 參與評價考核工作的省有關部門和機構應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确保評價考核工作客觀公正、依規有序開展。各市不得篡改、僞造或指使篡改、僞造有關統計和監測數據,對存在上述問題并被查實的,考核等級确定為不合格。

對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篡改數據、僞造資料等造成評價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市對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有異議的,可向作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機關和部門應依據相關規定受理并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市黨委、政府對縣級黨委、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設目标評價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委組織部、省統計局商省有關部門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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