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無為而治的思想?作者:山東理工大學法學院陳紅兵 楊龍,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道家無為而治的思想?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作者:山東理工大學法學院陳紅兵 楊龍
摘 要:道家主要從“道法自然”“虛無為本”“因循為用”“名正法備”四方面闡述“無為而治”的社會政治思想。道家“無為而治”思想對于糾正現代文明人類中心主義觀念,尊重、發揮自然運化過程、規律、自發秩序的作用,重視可持續發展戰略所必需的整體性思維,對于慎用科學技術及人為手段改變事物自然本性,尊重各地長期以來形成的傳統生産生活方式,注重落實各級政府的環境職責等等,具有多方面的借鑒意義。
國内外學術界對道家道教的生态環保意義頗多關注,相關研究成果很多。但相關成果多從哲學、倫理學角度進行,而很少從社會政治角度的探讨。道家社會政治思想的中心觀念是“無為而治”。本文主要探讨道家“無為而治”思想和實踐對當代可持續發展的現實意義。
一、“道法自然”對“自發秩序”的信任
道家“無為而治”思想是建立在“道法自然”基礎上的。所謂“無為而治”即反對人為治理天下,主張以道治理天下。“道法自然”出自《老子》第25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法自然”要求人效法、順應自然之道,體現了道家對天地萬物自然運化過程、規律、秩序的信任。
“道法自然”從根本上說即是對天地萬物及人類社會自然運化過程、規律,及“自發秩序”的效法和順應。所謂“自發秩序”,即依循自然規律形成的自生自發秩序,區别于人為建構的秩序。“道法自然”實際上蘊含這樣一種價值觀念,即肯定自然、社會、生命系統的自然狀态、自組織演化機制、過程和自發秩序是“好的”,優于人為構建的秩序。老子所謂“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樸”(第57章),其中即體現了對社會系統自組織演化機制及秩序的肯定與信任。老子認為,統治者“無為而治”,百姓能夠自發趨向和諧有序(“自化”),自己規範、管理自己(“自正”),自己滿足自身的生存需要(“自富”),恢複自身的自然本性(“自樸”)。黃老道家突出“因循”,主張因時、因物、因民,順應天地萬物及百姓的本性及其自然運化過程等,體現的也是對自然、社會系統自組織演化機制、過程和自發秩序的肯定。
對自然、社會系統自組織演化機制、過程及秩序的肯定與信任,又是針對人為治理天下的觀念而言的。道家思想反對人為治理天下,認為人為治理天下,隻會擾亂自然、社會的自然演化過程及秩序,破壞人與萬物的自然本性。如《莊子•在宥》篇,廣成子批評黃帝人為治理天下:“自而治天下,雲氣不待族而雨,草木不待黃而落,日月之光益以荒矣。”将人為治理天下視作自然生态失調、萬物喪失自然本性的社會根源。
道家對自然、社會本身自組織演化機制、過程及秩序價值的肯定和信任,與當代生态思想家肯定生态系統複雜演化機制,肯定自然本身的智慧等,具有一緻性。當代越來越多的學者肯定自然生态系統本身具有趨向和諧有序、共生繁榮的機制和能力。如餘謀昌教授在其著作中強調,生命和整個自然界從自身的生存發展出發,“知道”什麼是對自己“好”的。植物生長在适應的土地上,它的枝幹、葉片和根系有利于充分吸收陽光、水分和其他營養元素;所有生物都“知道”如何尋找食物、修補創傷、抵禦死亡和維護自身的生存;而生命和自然界也存在解決自己面臨問題的“智力”。[1]美國生态學家康芒納把生态學規律概括為四條法則:第一,每一種事物都與别的事物相關;第二,一切事物都必然有其去向;第三,自然界所懂得的是最好的;第四,沒有免費的午餐。[2]其中所說的“自然界所懂得的是最好的”,實際上肯定了自然生态系統自組織演化過程、秩序的智慧或價值。
從可持續發展的意義上說,道家“道法自然”的觀念,對于我們今天糾正現代文明的物質主義價值導向、人與自然關系上的人類中心主義價值觀念,重新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遵循自然、社會生态系統自組織演化規律,充分發揮自然、社會生态系統自組織演化機制、過程在社會文明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具有積極意義。
二、“虛無為本”的整體性思維
《史記•太史公自序》:“道家無為,又曰無不為,其實易行,其辭難知。其術以虛無為本,以因循為用。”以“虛無為本”“因循為用”概括漢初黃老道家思想的重要特征。“虛無為本”體現的是道家對主體認識思維境界的要求。在道家看來,主體隻有心靈處于虛靜狀态,才能與“道”相應。
道家“無為而治”觀念要求統治者在精神境界及思維方式上“虛無為本”。道家認為,心靈的虛靜是身體達緻和諧安定的前提或根本法則。《管子•心術上》中的一段話即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心之在體,君之位也;九竅之有職,官之分也。心處其道,九竅循理。嗜欲充盈,目不視色,耳不聞聲。故曰,上離其道,下失其事。毋代馬走,毋代鳥飛,使弊其羽翼。毋先物動,以觀其則。動則失位,靜乃自得。” 以“心”喻君,以“九竅”喻臣,強調君主虛靜無為,臣下才能按照自己的職分行事,天下才能得到治理。
從社會治理的角度言,道家“虛無為本”觀念主要體現為,統治者觀照自然、社會狀态及變化發展規律,制定相應法令制度,因循時勢治理天下的整體性智慧。具體而言:
首先,“虛無為本”是一種整體性的觀照智慧,荀子将其描述為一種“大清明”的境界。荀子曾在稷下學宮三為祭酒,其思想中吸收融合了道家的思想成分,其“大清明”觀念即是對稷下黃老道家相關思想的繼承和發展。《荀子•解蔽》篇說:“虛壹而靜,謂之大清明。萬物莫形而不見,莫見而不論,莫論而失位。坐于室而見四海,處于今而論久遠,疏觀萬物而知其情,參稽治亂而通其度,經緯天地而材官萬物,制割大理而宇宙裡矣。”是說主體處于虛靜清明狀态,能夠觀照萬物的情狀,考察社會治亂的根源,掌握宇宙運化的根本規律,具備經緯天地、治理天下的整體性智慧。
其次,黃老道家将“無為而治”也理解為“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管子•白心》),并且認為名法制度的确立必須建立在“以道觀之”的整體性思維基礎上。《莊子•天地》篇(屬莊子後學黃老派作品)言:“以道觀言而天下之君正,以道觀分而君臣之義明,以道觀能而天下之官治,以道泛觀而萬物之應備。……故曰,古之畜天下者,無欲而天下足,無為而萬物化,淵靜而百姓定。”所謂“以道觀……”,實際上即是從道的高度從整體性智慧出發。引文強調“無為而治”應從整體性的思維高度考察君主的名位、君臣不同的職分、臣子的職責、百姓的整體生存狀态。“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即是說君臣等明白自身職分,盡好自身職責,即是“無為而治”的理想狀态。
第三,“虛靜”也是主體順應萬物做出正确反應的重要前提。《管子•心術上》較早闡述“靜因”之道:“是故有道之君子,起初也,若無知;其應物也,若偶之,靜因之道也。”所謂“靜因”,即以“虛靜”的心态應對事物。《黃帝四經•十大經•名刑》中也說:“欲知得失,請必審名察刑(形)。刑(形)恒自定,是我俞(愈)靜;事恒自施,是我無為。靜殹(也)不動,來自至,去自往”,“萬物群至,我無不能應。”在黃老道家看來,主體隻有精神處于虛靜狀态,才能順應萬物,處理好各方面的事情。與此相關,統治者作為最高的決策者,需要了解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信息,也隻有保持精神的虛靜狀态,才能理解、理順各方面信息,做出正确決策。
道家“虛無為本”對當代可持續發展的意義,也主要體現在其中蘊含的整體性智慧當中。當然,道家所說的整體性智慧的主體一般是指國君、皇帝及宰輔大臣,這與我們今天國家戰略決策的運作模式存在很大差異。但是,道家對決策主體“虛無為本”的思維要求,其中所體現的基本原則,對于今天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政治實踐仍具有啟迪意義。首先,它要求決策者從舊的思想觀念當中解放出來,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根據時代發展的要求,适時調整戰略目标。如改革開放之初,調動人民群衆的積極性、創造性,發展經濟是時代的要求,但改革開放發展到今天,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粗放型經營所導緻的生态環境危機,已成為社會進一步發展的障礙,這就要求我們适時轉變社會發展模式,協調各方面矛盾,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标;其次,當前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存在諸多複雜矛盾,要協調好方方面面的矛盾,客觀上要求決策者有清醒的頭腦,從整體出發,通盤考慮;再次,在經濟社會發展導向上,可持續發展要求我們改變物質主義價值導向,從社會——經濟——自然複合生态系統整體的可持續發展出發。如經濟社會發展應從老百姓幸福安定出發,而不是從官員的政績出發,不是從少數企業對利潤的追求出發,人為刺激經濟發展;應從自然生态系統的承載力,從社會——經濟——自然的協調發展出發,而不是從對現代化的狹隘理解,從片面促進物質生産出發等等。
三、“因循為用”:因時,因物,因民
“因循為用”是“道法自然”觀念與現實治理實踐相結合的産物,是黃老道家對老子“無為而治”思想的豐富和發展。“以因循為用”是司馬談概括的漢初黃老道家思想特征之一。所謂“因循為用”即是在社會治理實踐中順任天地人萬物的自然本性及自然規律。黃老道家“因循為用”思想包含因時、因物、因民三方面:
“因時”本身有兩層意義,其一是“因天時”,主要是指順應農牧業生産的季節性規律。《黃帝四經•十大經•觀》中說:“夫并時以養民功,先德後刑,順于天。”所謂“并時以養民功”即遵循農牧業生産的季節性規律,保證老百姓農牧業生産的正常進行。其二是“因循時勢”,主要是指根據時勢發展的要求,及時調整社會治理措施。建安時期,以曹操、曹丕為核心的建安名士即非常注重這一方面。如曹操制定政策的指導思想是“設教因時”。傅嘏評論說:“自建安以來,至于青龍……權法并用,百官群司,軍國通任,随時之宜,以應政機。”[3]
“因物”主要是指順應事物的本質及其變化發展。《淮南子•原道訓》中說:“是故聖人内修其本而不外飾其末,保其精神,偃其智故;漠然無為而無不為也,澹然無治而無不治也。所謂無為者,不先物為也。所謂無不為者,因物之所為。所謂無治者,不易自然也。所謂無不治者,因物之相然也。”可見,道家所謂“因物”,一是要求主體“偃其智故”,反對從主觀成見出發,人為濫用理性;二是順應事物自然本性及其自然變化。
“因民”包含“因民之性”、“因民之利”和“因其俗”等多層意義。《淮南子•原道訓》中說“因民之性以治天下。”“因民之性”包含尊重、維護百姓自然本性的意義。在道家看來,物質生活的富足隻是百姓本性追求的一方面,“反性”,即返樸歸真,獲得身心的和諧安定是民性的更重要内容;“因民之利”即“因民之利而利之”(《淮南子•原道訓》)。其具體内容則是:“為治之本,務在安民;安民之本,在于足用;足用之本,在于無奪時;無奪時之本,在于省事;省事之本,在于節欲;節欲之本,在于反性;反性之本,在于去載。”(《淮南子•诠言訓》)強調的主要是物質生活方面,包含物質生活的富足與社會生活的安定,是古代民本思想的重要内容。黃老道家較少發揮“因其俗”方面的内容。但“因其俗”本身是對民間社會習俗、自發秩序的順應,是道家“無為而治”的重要内容。當初姜太公治齊,在施政綱領上即非常強調“因其俗,簡其禮”,即順應齊地的民俗,簡化西周禮節在齊地的運用。
“因循為用”的可持續發展意義是多方面的,關于“因時”,上文已論述“因循時勢”确立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标的意義。在這裡,我們主要從“因物”、“因民”兩方面擇要論述。
道家所說的“因物”主要是指尊重、順應事物自然本性、自然存在狀态。從其對可持續發展的意義來說,即要求我們今天慎用科學技術及人為手段改變事物的自然本性及自然存在狀态。現代社會往往從一時的功利出發,有意無意地改變事物的自然本性。如上世紀50-60年代濫用殺蟲劑,沒有意識到其對生物及人體的毒害作用;又如飼養動物,所用飼料、藥物添加了過多的抗生素、避孕藥等等;今天,人們為了增加糧食産量,又開始運用轉基因技術……這些做法不僅會改變事物的自然本性,而且最終傷害人自身。自然萬物是在自然環境中千萬年來形成的,本身具有複雜的自然演化機制和秩序,人類對自然生态系統、生命的内在機制、秩序及其内在合理性所知甚少,如果為了一時的利益,不顧潛在的風險,任意改變事物的自然本性和過程,必然會帶來更大範圍的自然生态效應,等到人們意識到其對生态環境及人類自身的危害,可能為時已晚。從這方面來說,道家強調順應、維護事物的自然本性及自然存在狀态,在今天仍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因民”的可持續發展意義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是道家所說的“因民之性”、“因民之利”,其中包含的一個重要内涵是關于“什麼是對老百姓真正的好”的理解。道家非常強調“因民之性”,而“民性”并不單純是對物質需求的滿足,相反,從官員政績、企業利潤出發,人為刺激百姓的物質欲求,并不能給百姓帶來真正的幸福感。如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但據最近調查,我國人民的幸福感比例極低,隻占人口的19%。道家在對“因民之性”、“因民之利”的理解上,非常注重社會的安定、人們身心的和諧安定對老百姓的重要意義。根據筆者的感受,改革開放發展到今天,已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意識到節制物欲、減輕工作強度的必要,意識到回歸自然、閑适生活的重要。因此,國家确立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标,應尊重老百姓的自然願望和觀念,适時調整社會發展模式。
二是“因民俗”本身包含有肯定民俗、傳統生産生活方式的可持續發展意義的内涵。不同地域的傳統生産生活方式是适應當地自然地理環境形成的,其中包含有人們适應自然生态環境的經驗和教訓,因而一般是與自然協調的可持續發展的方式。這就要求我們确立可持續發展戰略,應注重研究各地傳統生産生活方式的合理性,避免以對現代化的片面理解,人為改變當地傳統的生産生活方式,導緻不可逆轉的生态環境問題,最終破壞人們的生存發展根基。如青藏高原千百年來形成遊牧生産和農牧結合的經濟。人們根據季節的變化利用不同區域的草地資源。如每年5月底到6月初,進入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寒草地牧放牲畜,讓冬季所居的大面積草場不受幹擾地充分生長,保護牧地生态系統充分發育。但上世紀50年代,青海省政府提出将牧區草原“建設成重要的糧食基地”,柴達木盆地1956年至1959年開墾180萬畝,青海湖盆地開墾13000公頃土地,後來廢棄了10000多公頃。盲目的開墾給高寒草原帶來毀滅性破壞。這也啟發我們,青藏高原傳統生産生活方式,以及與此相關的習俗、觀念,是該地可持續發展的保證。這也要求我們在追求現代化建設的今天,注意保護傳統生産生活方式中有益于可持續發展的方面,對于改變不同地域傳統生産生活方式采取慎重的态度。
四、從“名正法備”看環境法建設
“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管子•白心》)是黃老道家吸收融合名法家相關治理思想,對老子“無為而治”思想的進一步發展。“名正法備”本身包含“正名”與“修法”兩方面内容,所謂“正名”從法令制度而言,主要是指官職設置、君臣職分的安排設定;“修法”則是指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實際上包含相互關聯的兩方面内涵:一是制定完備的名法制度,以名法制度治理天下;二是在君臣關系上,主張“君無為而臣有為”,體現為“因循而任下,責成而不勞”(《淮南子•主術訓》),即依據名法制度,要求臣下各盡其責,充分發揮臣下的作用。
漢初黃老之治的“無為”即是建立在因循法治思想基礎上。漢王朝建立以後,全面承襲了秦王朝的郡縣制、法令制度乃至官職設置。章太炎在《國故論衡•原經》中說:“卒其官号、郡縣、刑辟之制,本之秦制。為漢制法者,李斯也,非孔子甚明。”而曹參接任漢相國,以黃老術治國的一個突出體現即是因循漢高祖、蕭何制定的法令制度。
關于“君無為臣有為”,黃老道家不同著作中論述不同,其基本思想是強調君主把握整體,臣下各盡其責,主張充分發揮臣下的有為作用。具體而言,不同著作的論述又各有側重。《黃帝四經》着重發揮的是“主惠臣忠”思想:“主惠臣忠者,其國安。主主臣臣,上不下□者,其國強。主執度,臣循理者,其國霸昌。主得[位],臣福(輻)屬者,王。”(《黃帝四經•經法•六分》)所謂“主惠臣忠”,強調的是君主尊重臣下,禮賢下士,臣下忠守職分;《淮南子•主術訓》突出的則是依據法令制度,明确臣下職責,發揮臣下作用:“人主之術,處無為之事,而行不言之教。清淨而不動,一度而不搖,因循而任下,責成而不勞。”認為君主的無為必須建立在發揮臣下“積力”、“衆智”的基礎上。
道家“名正法備”的“無為而治”思想之可持續發展意義,我們主要從“名正法備”的雙層意義出發,從環境法的整體建設、環境法實施過程中的“問責”制度兩方面簡要論述。
關于環境法整體建設,我想道家“無為而治”思想的啟發主要體現在環境法建設的整體性思維上。它要求我們轉變過去單純關注社會經濟領域的觀念,将環境法建設作為協調經濟——社會——自然生态利益,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式。具體而言,應關注如下方面:(1)環境法建設應将自身的目标定位于協調經濟——社會——自然三者之間的關系,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各國政府、學術界關于環境法建設的目的的認識,本身經曆“人類利益中心主義觀念”,到“生态利益中心主義觀念”的過程。前者将環境污染等問題視作經濟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暫時問題,認為環境法建設的主要目的仍是維護人的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後者則主張環境法建設應以維護生态系統的完整與繁榮為主要目的。[4]應該說,以上兩種觀念均有自身局限性,我們今天應以協調經濟——社會——自然三方面利益為主題的可持續發展理念,作為環境法建設的合理目标;(2)在當前,我國環境法建設應依據環境整體觀,将環境污染防治、自然資源管理和生态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結合起來,改變之前根據不同時期環境問題治理需要,三者之間相互分離、互不關聯的局面;(3)将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制建設拓展到政府綜合決策當中。政府決策對于社會經濟發展起着導向作用,政府決策的失誤有時會導緻生态環境惡化的不可逆趨勢。但在我國政府機構設置中,環保部門與經濟管理部門相互獨立,彼此分離,這使得經濟管理部門在做出決策時,往往隻從本部門、本系統利益出發,不考慮生态環境利益,不能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要改變這一局面,一方面要求建立健全各部門之間的合作和協商制度,另一方面則要求完善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将政府決策納入環評範圍,開展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相關立法、政策、計劃等的環境影響評價,規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
黃老道家非常強調各級官員盡職盡責對于實現“無為而治”的重要性。實際上,環境建設要落到實處,同樣涉及到各級政府的相關職責問題。我國政府1996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幹問題的決定》中強調,“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制”,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要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将轄區環境質量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環境法實施過程中種種不盡人意之處,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即在于各級政府不認真履行其環境職責,把關不嚴,監督不力,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如2006年我國先後發生的松花江支流牛河污染事件、甘肅血鉛污染事件、湖南砷污染事件、遵義市氯氣洩漏事故等,據前國家環保部副部長潘嶽分析,這些事故的發生表面上看是企業的責任,但實際上“政府不作為”是導緻污染事件的根本原因,有關政府和部門負責人負有重要責任。[5]因此,落實環境質量問責制度是環境法建設的重要方面,它要求将環境問責制度相關規定細化,将環境質量責任考核目标明确化、具體化,真正将環境問責制度落到實處,真正讓各級政府官員擔負起環境保護的職責。
以上我們從四個方面探讨了道家“無為而治”思想的可持續發展意義。不過,我們也應當看到,道家“無為而治”思想及其發展本身又是與中國古代社會政治的特性密切相關的,具有自身的文化特質。首先,道家“無為而治”思想體現了中國古代社會動蕩、朝代更叠之後人民群衆的普遍願望,而社會經濟的回複、社會秩序的穩定本身也是統治階級的期望。其次,道家“無為而治”本質上是一種中央集權背景下的社會治理觀念,因此,其“無為而治”思想雖然肯定民間社會具有自組織、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但是其思想關注的重點主要還是統治者“無為而治”的心态、“名正法備”的整體性思維上,而很少去探究民間社會自我管理的内在機制。同時,其所謂“因民”從一定意義上說是順應、順任,與現代意義上的肯定公民參與政治的民主權利之間,存在根本的差别,這也決定了我們今天探讨“無為而治”的現實實踐,本身必須結合現代社會的要求和發展趨勢,賦予其以時代的内涵。
參考文獻:
[1]餘謀昌:《自然價值論》,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139頁。
[2][美]巴裡•康芒納:《封閉的循環》,侯文惠譯,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7頁。
[3]陳壽:《三國志》,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380,623頁。
[4]錢水苗:《可持續發展思想與環境法的目的》,《鄭州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
[5]範曉峰:《我國環境法基本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河北師範大學學報》2007年第4期。
(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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